政策法规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自治区内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其基本养老待遇由何地核发?
2021-01-27 13:48  浏览:48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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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事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函〔2019〕37号)规定,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两年、自治区内在两个及以上社保机构有参保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流动就业的,其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暂不办理。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需办理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综合窗口向最后参保地提出转移接续申请,由最后参保地向有关社保机构通过转移平台发送联系函,有关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根据《关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待遇领取地问题的复函》(桂人社函〔2015〕18号)规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都属同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在办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以及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应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执行,即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其基本养老待遇由最后参保地按有关规定核发。


【来源: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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