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交公粮时一起缴纳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实际上是原先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的一部分。
“三提五统”不是农业税(农业税我们俗称“公粮”),实际上是农业税之外的额外附加。
三提五统。
“三提五统”其实从建国初就有了,虽然不是叫这个名字。
再往前追溯可就都是农民血泪史了。国民党统治时代,主要是遵循清旧制,征收田赋和工商税。那个时代科卷杂税非常多,再加上由于军阀格局。
田赋主要以地、丁两税为正税,另外地方会征收随粮捐这样的附加。民国时代军阀割据严重,税收是没有固定额度的。随意加派,任意截留,非常常见。一些地方的附加税超过了国家需要的征税的两三倍,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
建国后,我国的1950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对于农业税的征收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二条 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百分之十五,随同农业税附征之。
1958年6月,我国实施颁布《农业税条例》的时候,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建国后,我国对于农业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主要是通过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实施集体生产,类似于一个个大工厂,增加农民的抗风险能力。
但是,到1958年仍然有一部分农民没有加入合作社。《农业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农民应当交纳的农业税,除了与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算以外,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不予加征。实际上,就是对个体农民有额外加征的农业税。
在当时的有关解释中,主要有两大原因:第一,剩余的为数不多的个体农民主要是富裕中农,有承担能力。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除了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以外,还要从总收入中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和社务管理费等项支出。公积金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公益金是用来实行“五保”和办理农村其它社会福利事业的。个体农民不缴纳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本身就是通过集体计提相应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社务管理费等支出的。当时土地产权是集体所有。
后来随着公社化运动,我们又出台了《农村公社工作条例》对于公积金和公益金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十五 、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的数量,……,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到五以内。
公积金怎样用,应该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生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
“三十六 、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一定数量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不能超过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三 。”
由于当时生产队内的分配,都是按工分分配,一般也不会涉及到相关管理人员的待遇。可是从1978年开始,我国的土地生产逐渐改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开始承认家庭承包到户的合法性,土地承包权成为了农民拥有的一项基本权益。
这种情况下,生产队转化为村级组织。过去的应当由生产队进行分配的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就无法再沿用过去的模式了。因此,就改由各个家庭承担农业税(公粮)以及三提五统经费。三提一般也被称为提留,作用还是跟以前一样,用于村一级维持或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的总称。
乡统筹费,其实指的是原先的公社用于运转的一些经费,即用于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和费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关三体五统的费用也逐渐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减轻农民负担,释放社会劳动力也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
2000年,我国从安徽省开始试点,逐渐取消乡统筹收取的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
2002~2004年各地陆续停止向农民征收农业税提留。
2004年吉林黑龙江等8个省市已经取消了农业税,2005年取消农业税的省份扩大至28个,2006年全面废止《农业税条例》。2600多年历史的皇粮国税成为了历史。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平均为农民每年减轻负担1,000亿元,每人减负120元。
取消农业税以及提留以后,原先的农村公益金应用部分逐渐由低保或者五保政策所代替,资金源自于国家财政拨款。
总体来说,过去农民缴纳的公积金、公益金是不会转化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的,因为当时公积金、公益金的作用就本身没有养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