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还属于劳动关系?
2021-07-28 13:12  浏览:394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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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还属于劳动关系?这个问题看似非常简单,但要仔细界定还是非常复杂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这时即使用人单位要继续留用,那也只能是返聘,就是建立的劳务关系。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的15年。只有同时达到这两个条件,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才能办理退休。那么对于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只要还在用人单位上班,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的争论还是比较大的,但根据我们在基层一线的操作经验来分析,对于是不是劳动关系主要根据这些因素来分析:




第一种,属于单位在岗职工。


如果自己参加工作以后就在这个单位工作,并且自从到单位工作以后,就有由用人单位办理缴纳了社会保险。比如进入单位工作时,男性不足50岁,女性不足40岁,这个年龄是可以办理社会保险一般账户的年龄,也是可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年龄。作为用人单位在招收这个年龄段的人员时,首先就要弄清楚该职工以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对于以前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如果属于单位急需的人才或是人员,那么到了单位以后才开始办理社会保险的初始缴费账户,这就意味着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多只能达到10年。


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正好是符合退休地选择的基本条件之一。所以对于这部分人员即使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只要还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有责任和义务继续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要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没有办理退休之前都是属于劳动关系。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这个缴费至满15年,既可以是单位缴费,也可以是个人缴费,但作为单位职工肯定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来缴费。




第二种,已在农村缴纳了居民养老保险,到了用人单位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如果属于大龄的农民工,到用人单位工作之前已经在农村缴纳了居民养老保险,但由于到用人单位工作时还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要为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但是由于年龄已经超过国家办理一般缴费账户的年龄,比如男性超过了50岁,女性超过了40岁以上,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加上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可以达到15年,也可以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养老待遇,但无法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职工养老待遇,这时如果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我认为不管是否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都只能按照劳务关系来对待。




第三,虽然没有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但是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如果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男性已经达到了60周岁,女性已经达到50周岁,这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的退休年龄,但由于过去没有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到了用人单位以后,由于年龄的限制,用人单位也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账户。这部分人员到了用人单位以后,是不能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能签订是劳务协议,所以劳动关系是不成立的。如果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为了保障用工的安全,很多单位都是采取为其办理商业保险的方式,比如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时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这也是不受年龄限制的。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是否还成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只是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还是成立的。


发布人:89b3****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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