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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时期女祭司:无生育子女的权力,靠兄弟或收养子女来养老
2021-02-06 18:49  浏览:527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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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祭司是古巴比伦社会一个独特的阶层,这一阶层连接着神和人,女祭司生活于神庙中,被人像神一样供奉着。

而她们也虔诚地供奉着神,一生不能生育自己的子女,即便一些女祭司能够结婚,按照规定也不能生育子女,所以很多女祭司宁愿选择独身一人,与神为伴。

因此,晚年的养老问题成为大多女祭司都要面对的问题,女祭司们通常选择“家庭养老”方式,因为神庙提供的养老主要是金钱,具体的生活则没有顾及。

“家庭养老”作为古巴比伦女祭司的主要养老方式,需要考虑的养老的主体,包括女祭司的兄弟和女祭司收养的子女。

就女祭司的兄弟而言,为女祭司养老可以获得女祭司的不动产等财产。

就女祭司收养子女的行为来说,这是女祭司为了避免年老后无人照料而做的提前准备,她们往往在年轻时期就已经为自己收养子女或年轻女祭司。

除此之外,女祭司从父母那获得的财产也能为自己的养老添砖加瓦,因为愿意为女祭司养老的主体常以财产为前提。


一、古巴比伦时期的女祭司

1.女祭司的产生

在很多古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甚至毫无地位可言,但是古巴比伦的女祭司阶层是一个例外,女祭司阶层不仅地位很高,而且受百姓敬仰,可以说女祭司是一个非常神圣而光荣的职业。

因此,女祭司的产生也非常苛刻。女祭司有一定的财产要求,因为女祭司是神的仆人,一生奉献给神,所以父母要为女祭司准备“嫁妆”。

一般来说,女祭司进入神庙的“嫁妆”非常丰厚,只有富裕人家才能提供,“嫁妆”所起的作用主要在养老上。

从理论上说,由于缺乏必要的“嫁妆”,贫穷家庭的女子已经被剥夺了成为女祭司的权力。

从现实来看,已出土的考古资料显示很多女祭司都出自王室贵族和高官政要的大家族,有可能是大家族家长的女儿、姐妹或孙女。

这些经过挑选的女子一旦经过特定仪式后,就会成为公认的女祭司。

而后就必须住在神庙中,但这不意味着女祭司完全离开了家族,所以女祭司不同于中国出家的僧人,因为女祭司仍然与家庭保有联系,可以收养子女。


古巴比伦时期的女祭司制度盛行于第一王朝时期,后来随着第一王朝的灭亡而逐渐衰落,女祭司制度衰落之后,对两河流域女性地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女性又恢复了依附于男性的社会地位,女性丧失了依靠女祭司制度获得崇高地位的机会。

王卿杰和张宏的《古埃及与古巴比伦女祭司比较》一文道出了古巴比伦女性的依附属性,“古巴比伦妇女未出嫁时由父兄支配,出嫁后丈夫是其监护人,丈夫死后由儿子监护。”

2.女祭司的分类与职能

古巴比伦时期的女祭司制度起源于何时,至今没有定论,但在古巴比伦王国之前的阿卡德王国遗迹上出土的圆筒印章中,就曾提到了这一制度;古埃及出土的泥版文书文书也提到了女继承制度。

但女祭司的地位要高于两河流域的女祭司,说明女祭司制度早在古巴比伦之前就已经出现,古巴比伦王国只是个继承者。因此,女祭司的分类必须参照两河流域的习俗。


古巴比伦的女祭司有很多种类型,根据最常见的婚姻来分类,可以分为不能结婚和生育的女祭司和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的女祭司。

前者以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为代表,后者以马尔杜克那迪图女祭司为代表,前者不能结婚生育子女,对女祭司的生活要求十分严格。

后者是女祭司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她的特殊性就在于婚姻自由,女祭司们达到婚龄时就可以结婚,但不能与世俗男子生育子女,但可以收养子女或者为丈夫纳“妾”,收养其所生的子女。

古巴比伦时期,女祭司的职能主要围绕着神庙事务,分为两类,一类是神庙事务,女祭司要参加神庙祭祀活动,有专门为女祭司观礼准备的座椅。

但是女祭司并不主持祭祀活动,祭祀活动主要由神庙中的大祭司主持,且多为男性。

另一类是祈福活动,女祭司的最大职能就是在神面前祈福,祈福的对象可以是国家、百姓,或者自己的家族,一些古巴比伦女祭司经常在晚间为自己的家族和收养的子女祈福。

二、女祭司“家庭养老”的主体

1.依靠兄弟养老

女祭司作为大家族中的一分子,在成为祭司以后并没有与家族一刀两断,又是家族的有功之人,所以很多女祭司都会依靠兄弟养老,这在古巴比伦也有法律依据。

《汉谟拉比法典》就有过详细的规定。

吴宇虹在《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中记录了《汉谟拉比法典》有关兄弟要负责女祭司养老问题的规定。

从现实来说,家族的兄弟一般很愿意供养女祭司,这既能表现家族团结,也能使兄弟及其后代永久获得女祭司的财产。


女祭司依靠兄弟养老在古巴比伦有法律依据,这是社会对女祭司的回报,除此之外,兄弟负责女祭司养老问题还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女祭司的当选对于家族来说是一件光荣的事情,女祭司因为奉献于神而丧失了生育子女的权利。

这是女祭司为家庭做的牺牲,所以她是家族的功臣,兄弟对其后半生负责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其次,女祭司的部分“嫁妆”和国王对神庙的赐予构成了女祭司的主要财产,这也表明女祭司与中国的出家僧人完全不同。

女祭司的财产是其依靠兄弟的资本,因为愿意负责女祭司养老生活的兄弟可以获得她的财产,但双方需要签订能够生效的协议。

最后,女祭司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只能依靠家族中的兄弟,这是女祭司最后的保障,如果兄弟早于女祭司逝世,那么兄弟的子嗣也要负责女祭司的养老问题。

因此依靠兄弟可以保证女祭司养老生活的连续性。由此可见,依靠兄弟养老对于女祭司和兄弟来说是个双赢的选择。

2.依靠收养的子女养老

供养女祭司的主体不仅有兄弟,还有女祭司收养的子女,这类子女包括可婚嫁女祭司与其丈夫从“妾”手中收养的子女,也包括不可婚嫁的女祭司在神庙收养的年轻女祭司。

收养行为在女祭司养老中比较盛行,因为收养的子女或者年轻女祭司往往备受收养者的照顾,因而与女祭司有一定的情感基础,这是兄弟养老方式所无法获得的益处。

有婚嫁权利的女祭司在婚后可以帮助丈夫收纳“妾”,女祭司仍然是正妻,而“妾”要为丈夫生育子女,她所生养的子女最后会被女祭司收养,主要目的是担负起女祭司的养老活动。

对于收养的子女来说,他们主要的变化是换了一个母亲,日常生活不会受到影响,心理上可能会出现一些落差,但亲生母亲依然在家族中生活,这可以弥补子女的心理落差。

对于女祭司来说,她要付出的是土地和房产等财产,这也是她日后生活的来源。

不能婚嫁的女性没有子女可以供养她,所以很多女祭司就会选择收养年轻的女祭司,这些年轻女祭司可能是其侄女或者同住神庙的女子,彼此熟悉。

所以为女祭司养老非常适合。为了防止日后养老出现问题,双方同样定有协议,大英博物馆收藏的出土文物有这方面的记载。

因此不论是兄弟还是收养的子女,又或者是收养的女祭司,愿意供养女祭司都是以继承女祭司财产和签订协议为基础的,这表明女祭司的养老是一场有条件的“交易”。

三、总结

养老在古今社会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尤其是那些没有子女的人,社会在养老方面所能给予的也只有金钱扶持,古巴比伦时期的女祭司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女祭司作为侍奉神灵的人,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受百姓敬仰和供奉,这是她身为祭司所获得的,同时她也失去了生育子女的权力,晚年的女祭司只能依靠自己的兄弟、收养的子女来照顾自己。

不过,这不意味着兄弟养子无条件为女祭司养老,他们可以获得女祭司的不动产。


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比如女祭司没有兄弟,或者兄弟早于女祭司去世且没有留下子嗣,以及女祭司收养的子女早于女祭司去世等,“家庭养老”就不是唯一的方式。

女祭司可以将自己的田园租给农夫使用,农夫就要供养女祭司,因此女祭司的田园等不动产在养老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能决定女祭司日后的生活好坏。

一旦这些人不尽养老义务,那么女祭司就可以收回其财产,另择他人。

参考文献

《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试论古巴比伦时期女祭司的家庭地位》《古代埃及史》《古埃及与古巴比伦女祭司比较》


发布人:538d****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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