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休息日,慧培哥在家里刷手机时看到一条新闻“连云港一家四口同日死亡”,痛心之余又有点好奇,忍不住点进去看了个究竟:
(截图来源于:微博话题)事件经过大概是这样:
7月24日,江苏连云港一位姓朱的老人,发现儿子一家四口在家中身亡。经警方调查,夫妻二人因欠下网贷与赌债,金额巨大,后服毒自杀。老人想要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以便通过死亡证明(孙女买了保险)进行保险理赔,但遭到公安机关拒绝。事发50多天,保险公司也迟迟未进行理赔。
在微博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将矛头对准网贷和赌博,认为国家应该大力管控,网贷已经害得不少人家破人亡;还有人认为儿子死有无辜,上对不起孤寡的老人,下对不起可怜的老婆和孩子。
然而评论区点赞数最多的评论将矛头对准了保险公司:
死亡证明应该由医院出具,不应该由公安出具。保险公司在找借口拒赔吧。
关于死亡证明这块,实际上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的确是要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的。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那后面一句呢?保险真的是在找借口拒赔吗?下面慧培哥就带大家好好盘盘这点。
我们先来明确下孙女的死因。新闻一经报道,警方随后就发布了一则情况通报:
官方通报中表明“两名幼儿窒息而死”,虽没有对死亡性质下结论,但已明确孙女不属于意外死亡情形,且死者家属对死因已无异议。
虽然孙女具体的死因还不明确,但我们大概率可以猜测是因为儿子儿媳将两个孩子通过手段窒息而死,即被害身亡,不然即使门窗紧闭,两个孩子也不至于窒息而死。
所以,警方的通报里才会有一句:“鉴于朱某亮夫妇已经死亡,不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也就是意味着警方已经认定两个孩子的死因是他杀,而不是意外,只是因为“凶手”已经死亡,才不予立案的。
(图片来源:pexels)接着,我们再来看下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死亡证明书再进行理赔,到底合不合理?
实际上,保险公司的理赔都有专业的理赔流程。
含有身故责任的保险理赔,不管买的是重疾险、意外险、寿险还是年金险,都需要提供被保人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以及火化/土葬证明。
所以,老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理赔时,就必须依法出具死亡证书,而且,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能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的,明确是疾病、意外还是其他原因导致身故。
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死亡证明书,也是符合法规的。
(图片来源:pexels)最后,我们再来看下朱某孙女的情况,保险可以理赔吗?
人身保险具有身故赔偿责任的险种有两个:意外伤害保险和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只保“因为意外原因导致的死亡和伤残”;寿险只保“因疾病或意外原因导致的身故和全残”。
但不管是意外险还是寿险,保障的都是法律范围内的保险责任,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保险都是拒赔的。
如果被保险人是被投保人杀害,按照《保险法》第43条规定,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理赔责任的。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父母给孩子投保并把孩子杀害,保险是不赔的。
(图片来源:pexels)如果朱某的孙女是“自杀”,《保险法》第44条有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意思是:如果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意外险是能赔的。
而我国《民法总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有2种: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案中的小女孩现年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最开始也讨论了,孙女的死因为被害身亡,而不是自杀,所以也没法通过这条条款获得赔偿。
实际上,无论是被杀害还是自杀,都被列入了大部分保险的“免责条款”。
(某定期寿险免责条款)(某意外险免责条款)
因此,总的来说,不管女孩的最终死因是什么,当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死亡证明再进行理赔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而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也是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不存在恶意拒赔之说。
一家四口、三世同堂,原本应是一副幸福景象,却因为朱某夫妇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赌博和借贷,演变成一出人间惨剧,还伤害了两个无辜的孩子,悲愤之余是让人无限惋惜。不敢想象,一个老人要花多久才能从这样的悲痛中缓过来。
老人想通过保险理赔获得养老保障的心情,不难理解,也无可厚非。但保险本身是个专业性较强的东西,对于大众来说,在理赔时可能存在理赔难的误区。
面对这样的误区,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做好提示说明义务,在客户进行理赔时做到耐心细致沟通和服务。另一方面,在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理赔纠纷时,可以试图寻找专业理赔机构寻求帮助。
最后,很遗憾这出人间惨剧,保险也无法给予最后一丝慰藉。衷心希望天底下可以少一些这样的悲剧,愿老人可以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