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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发布 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至街道(乡镇)
2023-01-16 09:49  浏览:71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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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保障困难群众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近日,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新的《认定办法》要求,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乡镇)。

此次发布的《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与以往相比新增了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乡镇),并明确其具体的认定职责、程序:

01市民政局是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本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02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对街道(乡镇)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03街道(乡镇)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认定办法》也相应增设了管理和监督章节,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街道(乡镇)需要,对实施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强化认定工作线上监管、发挥区民政局监督指导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新的《认定办法》适度拓宽了认定条件,沿用了本市原政策规定,即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相较于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本市将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残疾人纳入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认定条件相对宽松,体现了“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的原则。

此外,《认定办法》对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的规定也更为具体。为了便于基层操作,明确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对“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保持与低保制度一致,即“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 


发布人:0c79****    IP:120.230.7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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