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19世纪末,法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都有哪些内容?
2021-05-06 15:20  浏览:10834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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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持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建立起法规和制度较完善、保障项目较齐全、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19世纪末已开始萌芽。当时,法国在采矿业、铁路等部门建立了退休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1848年宪法规定“人民有享受社会救济的权利”。


萌芽时期建立时期完善和发展时期


法国在这个时期的社会保险是依靠个人自发的预防,国家只是建立一个全国性退休金管理机构,鼓励工人储蓄,建立养老金储蓄制度。随着雇佣制度的不断扩大,某些部门的企业主为了保持本企业劳动力,特别是熟练工人的稳定,向职工提供部分疾病保险和老年保险。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次大会

1813年法令规定在矿山部门,雇主要对工伤事故提供强制性救济。1894年政府颁布强制退法,规定退休资金由雇主和工人按同样比例交纳,由国家退休金管理局统一管理。在这一时期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是沿着两个方面发展的:一方面是扩大社会救济网;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立法。在扩大社会救济网方面,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但救济金额很小,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出。1893年实行了公费医疗。1904年对儿童进行社工。1905年对老年残疾人和绝症患者给予救济。1913年开始对孕妇进行补贴。在社会立法方面,法国于1898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提供工伤保险,即使是雇员自己责任造成的工事故,也将得到补偿。


1910年颁布法律,对工人农民实行普遍性退休保险。新法律规定年收人不超过3000法郎的工资收入者强制参加,年收人3000至5000法郎的自愿参加。资金来自雇主和工人交纳的保险税,国家给予少量补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法国的社会保险还带有临时救济性质,仅限于疾病、老年、工伤方面,大部分是在本企业范围实施的。提供的救济数量有限,时间也不长,这一时期还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阶段。


战争和经济危机加深了社会矛盾,法国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先后采取了一些社会保障措施。1920年7月23日法国议会成立了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起草小组,并于1921年3月22日提出了社会保障法草案,经过长达7年的议会辩论,于1928年4月5日通过。经过补充修订,1930年4月30日法国正式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保障法”,一直执行到1945年。


根据1930年社会保障法,法国工业和商业部门中的低工资雇佣劳动者(1930年规定最高限额为年收入15000法郎)可以享受包括疾病、生育、残疾、老年和死亡补贴等项目的保险待遇,初步建立了对雇佣劳动者的普遍保险制度。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起草小组

按照社会保障法规定,职工普遍保险制度的资金占其工资总额的8-10%。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雇主和职工交纳的社会保税,各占50%,社会救济保险税由原来的社会保险机构和中央政府在各省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疾病、生育保险的补贴额为基本工资的50%,按日发放;疾病补贴最长9个月,生育补贴最长时限有12个月。医疗、药品、住院费不是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贴保险机构有专门规定,补贴标准很低。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66%以上能得到补贴,补贴额为整个登记时期平均工资的40%。


当时老年保险制度有两种规定:一是由投保人交纳保险税,60岁以后发放退休金,交纳保险税的年限必须达到30年。二是退休金低于年工资收入标准40%者给予适当可以追加补贴。1932年3月11日政府颁布的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投保为有子女负担的家庭提供家庭补贴。1939年又颁布“家庭法”,首次对家庭补贴实行社会立法。


这一时期法国已初步形成社会保险制度,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定了基础。完善和发展时期是1945年10月14日,由国民议会通过了“社会安全法”。社会安全法第一条提出的,要建立社会保障组织,旨在保证劳动者及家庭免遭可能减少或丧失收入的各种风险。法令还规定要不断完善立法,扩大实施范围。


1946年5月22日法令即把强制社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在本国领土上居住的所有法国人;1946年8月22日法令规定家庭补贴适用于法国全体居民;1946年9月13日法令规定把养老保险扩大到全体居民。经过近20年的发展,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已逐步扩大到各个行业和各个阶层统一了补贴标准,并建立了全国性的管理体系。1967年至今为调整和改革时期针对社会保障资金方面出现的人不敷出困难和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中暴露出来的弊端,1965年法国雇主协会的《皮凯第报告),1967年6月22日法令的中心内容都是要求恢复社会保验费用的收支平衡,对现有社会保障体制进行改革。


▲法国雇主协会

改革内容主要包括:是将1945年建立的统一管理体制改为按保险项目分别管理,建立了三个全国管理机构,分别管理老年保险,生育、残废、工伤保险和家庭补贴,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选举产生的,改为由法国雇主协会和有关工会指定同等数量代表组成的。这次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因为各项保险项目本身要达到收支平衡是不可能的。但是各种保险制度开始互相协调起来了。


如1972年“财政法案”规定,农业工人的社会保险税与普通保险制度的税率一致;1972年6月3日法令规定,手工业、工业和商业部门的老年保险制度与普通保险制度协调一致;1973年12月27日法令进一步决定各行各业的社会保险制度都要统一到普通保险制度之内。


1974年以后,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停滞和危机的加深以及人口结构老年化的因素影响,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陷入重重困难,法国政府不断增补一些制度和措施。1974年采取按人头普遍给予补偿的措施。1978年,1979年相继提高社会保障税率,扩大了征税的上下收入限额,并规定医疗保险费用的增长速度不得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等。这一时期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朝着“普遍性”和“协调性”方向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非常错综复杂的系统。从保障项目来看的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家庭津贴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从保险层次来看的话,基本上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以普通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多行业的基础制度;第二是各个行业的补充制;第三为部分行业,少数阶层参加的增补制。前两项一般是强制性的,后项为自愿参加的。从保障对象来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既有覆盖80%的人群的“共同制度”,又有农业人口、国营铁路工人、銀行职员、海员、矿エ、神职人员、自由职业者、国有企业和国家公务员等20多个特殊制度。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


法国养老保险制度首次立法于1910年。法国的退休制度开始就规定投保人交纳社会保险税要过30年才能领取占原工资40%的退休金。以后退休制度不断改革,50年代初期增加了各种补充退休金,60年代初又实行各种不同退休制度之间的经费补偿制度。1971年12月31日颁布的“布兰法”,对退休金进行了调整,从原规定按最后10年平均工资的40%发放退休金,改为年满65岁、交足37.5年社会保险税者,按本人最高10年平均工资的50%发放退休金。1974年以后,退休金按物价或工资调整,从每年一次增加到两次。


从1984年4月11日起,退休金普遍降到60岁(但要交满37.5年社会保险金)。法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按各种不同的职业建立的,所以制度相当庞杂。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和一般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大体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普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特殊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国有企业、地方权力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养老保险制度);三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养老保险包括劳资双方协议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1)普通养老保险制度。普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67年建立起来的。


它是一种由工业、商业领薪者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凡年满60岁的投保者在停止一切职业活动之后均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金额依据受惠者为社会服务的期限和本人退休的足定。凡投保者在退前工作满37.5年者,养老金额为投保期间最高10年平均工资的50%,但不得超过社会保险规定的封顶额。最低年率为~如果退休者工作年限不足此数,则每缺一年减5%,每缺一季度减1.25%。


此外,遇到下列情况投保者的退休金可以增加:二是连续五年抚养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或领养的儿童;二是配偶65岁以上并不享受普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金,本人的退体金又低于最低金额;三是老战士、二战期间被流放者、请人料理日常生活的残疾人。普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为雇主、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税。


▲养老金上涨

1995年,普通养老保险税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由雇主、雇员各交5.6%,采用现收现付模式。退休人员在领取普通养老金的同时,如果家庭中有三个以上的孩子或因病需要护理,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2)特殊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45年前建立的。实行特殊制度的有公务员、国有企业、地方权力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国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标准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按照现收现付的原则,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公务员个人缴费,1995年的缴费比例为毛工资的7.85%。二是政府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国家公务员来说,养老保险费用在财政总预算中安排,不存在按比例缴费问题。而对于地方公务员和医疗系统的公务员来说,雇主是全国各级议会和不同的医疗集体单位采取按比例筹集的办法1995年缴费比例为25.1%。退体金额按停止工作时的工资和交纳保险税的年限确定。例如,国家公务员的退体金,工龄一年可领最后工资的2%种“特殊制度”的退休年龄条件,比普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工达到5年可休年龄要低。


例如,“工作稳定”的政府文职人员退休年龄为60工资的75%。各岁,“流动性大”的文职人员退休年龄为55岁;军事人员为从军25年或50岁;铁路员工分别为55岁和50岁;矿工为55岁和50岁;电力公司职工为60岁和55岁。(3)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些行业或协会由于感到普通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不高,而自行建立的一些养老保险措施。目前全国有400多种。


一般工资收人者,中级管理人员和公务员都可领取补充退体金。领取补充退休金的条件不是按年龄长短计算,而是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税所取得的“退体分数”,即多缴多得。各企业缴纳保险税的税率不同,下限为工资的4.6%,上限为工资的80%。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税率为8.24%-16%,其中雇主缴纳60%,雇员缴纳40%。公务员也根据“退休分制”领取补贴。


▲法国养老金政策

医疗保险制度


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首次立法于1928年。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在1945年建立的,后来又经过几次补充和修改,渐趋完善。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一样也分为两类人员的险,即实行基本制度人员医疗保险和实行特殊制度人员的医疗呆险。到现在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98%的公民。保险范围广泛,包括工资收入者(保险税率为工资的4.5%)、养老金取者(税率为养老金的1%,低收入者家庭豁免)、伤残抚恤金领取者、自愿保险制度参加者,这里都属于基本制度人员的医庁保险。采矿、铁路、政府公职人员等实行特殊制度的医疗保。医疗保险主要包括:疾病补贴、生育补贴、工伤补贴、伤残抚恤金和遗属补贴等项目。医疗保险金的使用。


在法国,领取疾病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职人员患病前3个月内必须受雇200小时或领取最低6个月工资。因停止工作3天以后开始领取疾病补贴,一般最长为12个月。医疗门诊费用报销率为75%;绝大部分药费的报销率为40-100%不等;在职人员因病不能工作,社会保险将给予病假补助,一般为工资的50%。领取伤残(含工伤)补助的除本人已投保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60岁以下,劳动能力丧失三分之二,伤残前12个月内受雇200小时。


伤残补助金额根据本人伤残程度和原工资水平发给,一等残废领取原年平均工资的30%;二等残废领取原年平均工资的50%;三等残废领取原年平均工资的50%,每年再增加补助47881万法郎。超过60岁后,伤残补助金转为养老金。此外,目前法国还规定,在法国市场上销售的8000多种药品中,55%左右可按不同比例报销。其中,可全部报销的有115种,主要为较稀缺的药品,如部分注射针剂等;可报销40%的有1300种,主要为治疗非严重性疾病的药品;可报销70%的有3300种。


▲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多个国家

从病人情况看,其报销比例则根据疾病种类或特殊人群的情况确定。目前共划出30种严重疾病,包括艾滋病等,可100%予以报销。此外,残废军人、工伤患者及孕妇等,均可享受100%的免费医疗服务。医疗保险金的来源。法国医疗保险金来自企业和职工等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以1982年为例,企业缴8%,职工本人负担5.6%;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缴4.5%;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和独立劳动者为5%。


结语


由于医疗费用大幅度上升,政府不得不通过开征社会保障所得税来弥补。1980年开始对退休金领取者征收所得税;并规定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私营部门退休金或提前退休待遇的则按2%缴纳。自1982年6月起,对失业救济金超过全国最低工资的部分,征收1%的所得税。此外,还将汽车保险费由6%提到12%,增收部分用于医疗保险。


发布人:e13e****    IP:139.201.56.***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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