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下岗工人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
2021-01-07 15:06  浏览:276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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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提前退休按照一般情况肯定是不行的,特别是在要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的信号出来以后,今后要办理提前退休肯定更是难上加难。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早在1999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针对各地提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精神,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职工退休,对于放宽退休条件,违反国家规定提前办理退休的行为要进行清退和处理。


那么什么是国家规定的退休退休条件呢?该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作为下岗工人,如果不符合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是无法办理提前退休的。


下岗工人,在中国历史是一个比较独特的群体,也是一个专用名词,主要是指国有企业为了改革改制的需要,由企业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的一种方式。最初的下岗工人是属于临时性的,也就是放到企业所举办的各种职业中心,培训中心,待有正式岗位以后再回到工作岗位上班。后来的下岗工人实际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下岗后自谋职业或是市场化就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人员流动成了一种常态,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每天都有人进,也有人出,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只要是离开了原来单位,失去了工作岗位,都把自己称为下岗职工或是下岗工人。这时下岗工人的概念和上世纪90年代初下岗工人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下岗工人中,有人很多人下岗后重新再就业比较难,有的年轻的时候虽然能够就业,但是到了年纪比较大以后,就业的难度不断增大,需要自己续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以希望能够提前办理退休,这也是人之常情。过去有的地方曾经出台过关于下岗工人提前办理退休的政策,但只限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也就是说,如果下岗后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中的国有破产企业,距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等是可以提前办理退休的,但是要执行这个政策的地方,必须要报当时劳动与社会保障批准备案。

当然除了这个条件以外,如果在岗前具有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而且特殊工种岗位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男性达到55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的,即使是下岗了以前的特殊工作工作年限也是可以计算的,也可以按照特殊工种的条件办理提前退休;除了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以外,就是病退的职工,当然这个条件更为严格,需要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性达到50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也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综上所述,下岗工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办理提前退休的,但是这三类人是可以提前办理提前退休的。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的城市中的破产企业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当然这部分人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二是下岗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三是符合病退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


发布人:9feb****    IP:139.201.64.***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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