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事关每个人!时隔7载再修订,新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来了!
2020-11-12 10:24  浏览:48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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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庭成员看望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实行24小时值班

★鼓励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记者日前从省民政厅获悉,民政部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据了解,2013年6月,为配合实施当时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发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养老机构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公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本着贯彻落实上位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上升为规章的修改原则,对2013年《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共7章49条,和2013年《办法》相比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除总则和附则以外,还包括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五章。

●关于总则

《办法》为与民法总则、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明确把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办法》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开展服务。

《办法》增加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改革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关于备案的办理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以前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这次修订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用“备案办理”专章五个条文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

●关于服务规范

1、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2、突出了救治优先原则,明确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3、细化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

4、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

5、增加了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内容。

●关于运营管理

1、重视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现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的内容。

2、强调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工作。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内容。

3、突出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依照突发实践应对法有关规定,强化养老机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关于监督检查

1、贯彻综合监管要求,明确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2、强化民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

3、针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问题,明确民政部门防范、监测和预警职能。

4、规定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活动的处置办法。

●关法律责任

《办法》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行为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记者:郭铭华

编辑:陈哲

责编:姜明

审核:金鸿雁

统筹: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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