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县社会保险中心全力开展服刑人员违规
领取养老金追缴工作
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防止基金“跑冒滴漏”,2月25日,澜沧县社保中心与司法局联合,深入到酒房村下丫口社、大路老寨、岩因村帮播新寨、税房村南甸一组对8名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开展违规领取养老金追缴工作,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服刑人员家属进行政策说明及解释,刑满释放人员、服刑人员家属均表示愿意退回违规领取养老金共计22518元。其中6名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当天退回13786元,督促剩余2名将违规领取的养老金限期内退还。
下一步,澜沧县社保中心将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广大参保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属于违法行为,着力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防止违规领取养老待遇情形的发生。(澜沧县社会保险中心许宗胜)
【来源:普洱市人民政府】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