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在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01-15 14:26  浏览:41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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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同时,允许和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通过提高养老金标准、建立丧葬补助制度金等途径提高养老金保障水平”的文件精神及省厅领导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争取在2021年1月起在全县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在“十四五”期间不断规范、完善,最终实现与全省同步、同等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制度,不断提升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三、享受丧葬补助金的范围及标准

具有嘉荫户籍,在嘉荫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退休居民。丧葬补助金标准暂定400元/人。

四、丧葬补助金的申领手续

当事人去世后,家属或者是法定继承人应及时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及遗体火化证明、丧葬费申请表等资料到属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丧葬补助金打入当事人原发放养老金的储蓄折(卡)中。

五、机制保障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后,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的标准逐步适当调整。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死亡人员不予补助。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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