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人们都以"羊羔跪乳,乌鸦反哺″来形容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
不可否认,父母养育之恩是天下最大,身为子女应当回报。但有一种养育之恩是养子女在中途被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成年后是否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呢?我的初同学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小梅是超生的,在刚出生的生时候,亲生父母因为逃避计划生育,迫不得已将她送给邻村一对结婚多年而无所出的夫妇。一开始,养父母将她视如己出。可过了几年后,养母意外怀孕,生下了弟弟。
弟弟的到来,令全家人都满心欢喜,却对小梅日渐疏远、冷落。后来,养父母甚至觉得自己是在帮人家白养小孩,感到吃亏。于是,就在小梅12岁那年,养父母以生活压力大,无力抚养两孩子为由,将小梅送还给了亲生父母,并签定了断绝关系协议书。
也许是出于愧疚,小梅回来后,亲生父母对她更加疼爱。而她也比较争气,后来考上了重点大学。毕业后,在世界500强公司任职高管,还嫁到了一个好婆家。
而养父母那边,因为中年得子,过度溺爱,造成儿子从小叛逆,娶的儿媳妇也是脾气不好,将家里搞得鸡犬不宁。养父被活活气死,养母也被赶了出来。
养母后来无处可去,就找到了小梅,要她赡养,以报答曾经的养育之恩。可这距离解除收养关系之后已过去了整整20年,期间两家也从没联系过。因此,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要求,小梅一下懵逼了,陷入两难的状态。
而这件事被亲生父母和婆家知道后,都一致建议小梅可以适当的给些生活费,但坚决不同意接养母来一起生活。
现在,小梅正在烦恼,不知是否听取亲生父母的意见?
对于这件事,@闲情洗风尘 觉得亲生父母的建议是可取的。因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养父母虽然养育了十几年,但不管出于何种原由解除关系,都不能忘恩,更不能恩将仇报。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小梅从小在养父母家生活了十几年,养父母对她也是付出了一定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即使是中途解除了收养关系,小梅也应当对养父母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对赡养这件事,小梅可以先陪养母去找居委或老年协会上门做亲生儿子的思想工作。在做其工作无效后,再帮养母请个律师,到法院起诉亲生儿子,要求其尽赡养责任,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除了法律和生活费援助之外,个人还是不大建议接养母过来一起生活。
因为《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也就是说,当收养关系解除后,原来存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也就消除。所以,小梅与养母的赡养义务已消除。
从伦理道德上讲,小梅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念着养父母曾经的养育之恩,可以在生活上给予养母一定的经济援助,以此来体现出一种人本主义。
虽然回想过去,养母一家的做法也多少有些让人心寒。在没有孩子时,你才将我当宝;有自己孩子时,就觉得我是个累赘,弃之敝里。现在你落魄了,才想起需要我,并以道德绑架来"要挟"我报恩。这种做法确实让人心中非常不快。
但不管过去怎样,养父母曾经养育过小梅是事实,期间也是付出了生活费和教育费,小梅理应给予年老养母一定的生活费。不过,负主要赡养责任的应当是养母的亲生儿子。不能因其推委就让小梅一人承担。
总的来说,做人,都要有感恩的心。"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恩情无论大小,都是恩情,记住了,还清了,就是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