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灵活就业人员,究竟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有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2021-05-14 23:37  浏览:10333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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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一个概念搞不懂,那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所谓视同缴费年限,简单的理解可以作为不用缴费,但是视为缴费的一段时间。


对于很多人来说,这相当于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可是有的人们光觉得这种待遇非常好,殊不知却是有非常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严格限定条件的。


如果自始至终是灵活就业人员,肯定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这要从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来说起。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自始至终就有的。1991年国家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国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才分别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秉承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最早建立于1986年10月的国有企业。当时国家对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改革,对于新入职的职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这些新职工未来养老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不过在1991年全面推动了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退休待遇都是有用人单位计提的,然后支付给已经退休的老人。当时最大的特点是职工个人无需缴费,只凭职工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特别提醒的是,当时连续工龄如果中断,要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工龄。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在职职工要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可是改革以前的年限呢?国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


另外,关于连续工龄。实际上过去知青的上山下乡时间、需要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的军龄,都是可以凭借档案材料确定为连续工龄,以至于视同缴费的。


在《社会保险法》中,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同时还明确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所以,视同缴费年限跟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没有多少关系,最主要的还是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从事工作的问题。关于视同缴费,也不是无人缴费,而是由政府承担而已。国家也会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以承担历史责任。


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从事私营、外资企业的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只要当地没有试点缴纳养老保险,都不会有视同缴费年限。


不过,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一个




不过,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叫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相应的待遇,直接跟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非常划算。很多人认为过渡性养老金是从缴费年限的养老金待遇。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1991年,国家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发生改变,主要还是根据退休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退休待遇。可事实发现,原先的退休待遇并不适合养老保险制度,于是国家建立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于1997年在全国实现统一。


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是2005年《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的。文件明确在各地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可以再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相当于对之前缴费年限,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待遇的补充。




由于有一些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实际上是从1992年前后就可以缴纳了。所以,灵活就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有过渡性养老金可以享受的。


发布人:69c8****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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