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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住养合同“避坑”合集,来啦~
2021-01-28 18:30  浏览:64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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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则新闻报道,说是某疗养院内,一名85岁的老人摔伤骨折,结果疗养院内竟无一人通知家属。事后,家属查看监控时发现,该老人于4天前在护工出去换洗毛巾时从床上摔下。

即使疗养院事后给老人检查了身体,检查结果也显示一切正常,但老人摔断5根肋骨的事实不可置否,而养老院的责任也不可推卸。


类似的社会新闻层出不穷。“十三五”时期,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大幅增加,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突破25388万,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8.1%。而在这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

2013年,有关部门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和老龄事业发展报告》中预测到:2025-203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将占总人口数的比重为14%,中国即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机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在这个藏着13万亿级的巨大市场背景下,作为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要支撑的民办养老机构,在面对与入住老人签约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养老机构签约时应注意

一、注意老人身体状况描述和承诺的真实性

如今,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大部分养老机构都会对老人的健康状况做一次评估,随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护理等级。其中,体检报告对于护理等级的评估尤为重要。养老机构需制定好体检报告的具体要求,例如体检医院等级、体检项目等,并保管好规范文件与相关信息以便核实和联络。

二、注意告知风险

风险告知可在住养合同中列出或者单独制作风险告知,告知老人其选择的护理等级所对应的护理措施,非24小时(不间断)护理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和住养老人双方对此达成一致除外),在护理照看之外,老人自行行动所发生的风险,除养老机构存在重大过错以外,否则不应担责。

三、注意老人入住时基础疾病的风险和住养、护理之间的关系

养老机构应对住养老人做好基础疾病调查,如果老人患有基础疾病并已告知,应提醒其选择相应的护理等级或写明餐饮需求,避免养老机构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四、注意合同中担保人的合法性及担保行为的有效性

对于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和失智老人等特殊群体的护理需求,养老机构应在接收老人时重视其担保人的资质以及相应行为的有效性。

五、注意费用调整的约定

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会随着当地政府政策、员工薪酬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有所变化,若养老机构与住养老人之间的服务费用固定化,显然是不合适的。养老机构可在符合当地价格政策的基础上,明确调价“窗口”、调价因素和调价范围,从而保障养老机构和住养老人双方的利益,避免产生矛盾和纠纷。

六、注意增强法律意识

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面对的责任风险,一方面需要养老机构本身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与介入。若能联合法律顾问与养老机构服务人士制定出法律上有效的老人住养合同,也能减少责任风险带给养老机构的负担。


养老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九种情形

在安全问题上,养老机构确保住养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安全可靠,对老人在住养区域内的安全承担约定以及法定的责任,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中,养老机构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不承担法律责任:

1、养老机构场地和设施无过错情况下,住养老人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造成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

2、住养老人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及猝死;

3、住养老人隐瞒入住前身体隐患痼疾的;

4、住养老人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

5、住养老人服用自配药品及自身原因致身体受到损伤,而致残致死的;

6、住养老人食用非养老机构提供的食物出现食物中毒的;

7、住养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或引发的各类纠纷;

8、住养期间因非养老机构责任而发生的事故及意外;

9、本合同终止后,老人未经养老机构允许,滞留在养老机构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发布人:320b****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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