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跨省市流动就业人员养老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一句口诀教会你!
2020-12-17 22:23  浏览:358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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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小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就是俗称的“新社保法”, 于2010年10月28颁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1年7月,已经历了10年,按照“新社保法”规定,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若在某参保所在地建立一般账户,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0年,即可选择该地为未来养老待遇领取地。

也因如此,从明年7月开始,将有相当一部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需要对自己未来的待遇领取地进行思考与规划了。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在两地甚至多地的社保缴费年限都满10年了呢?又或者在多地缴纳社保的时间都不满10年呢?毕竟涉及到养老待遇,还是提前规划一下好。


其实,如何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很简单,只要记住一句口诀就好: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缴费时间从后。这是步步排除的过程,上一个条件若不符进入下一个。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也就是所谓的“户籍地优先”原则。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0年的,则在该地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又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就是“缴费年限从长”原则。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有两个及以上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由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就是“缴费时间从后”原则。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养老待遇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待遇领取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则要确保该地所开立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类别是“一般账户”,若是建立账户时男性已超过50周岁、女性已超过40周岁,则只能建立“临时账户”,“临时账户”是不能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理解,来举几个例子:

1、湖南籍流动就业人员首先在湖南缴纳社会保险3年,后前往北京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11年,最后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8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未办理转移,若他在三地都建立的是“一般账户”,则他最终的养老待遇领取地是北京。

2、某江苏省女性参保人员在江苏省缴纳社会保险8年,41岁起在上海参保缴费,由于从事的是管理岗位,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至52岁,累计共缴纳社保11年,则该女性的待遇领取地仍然是江苏省,因为她在上海参保时已超过40周岁,所以建立的是“临时账户”,无法成为待遇领取地。


这里关于“临时账户”,小九要特别举例说明:

1、若某杭州籍男性在北京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满50周岁,则建立的是“一般账户”,若其之后又前往上海缴纳社会保险3年,到51岁时又再次回到北京参保缴费,则北京的社保账户类别依旧是“一般账户”。

2、某安徽省女性,年满45周岁时在上海参保缴费,由于当时已超过40周岁,所以只能建立“临时账户”,之后她补缴了34-39周岁之间的5年社保,虽然她补缴的年份在40周岁之前,但她的账户类别依旧不能调整为“一般账户”。

3、某嘉兴籍女性,45周岁时在上海参保缴费,建立了社保“临时账户”,49周岁时户籍迁入了上海,则其可申请变更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

相信通过小九的举例说明,大家已经掌握了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的方法了,无论是为了梦想、为了前途、亦或为了生计,流动就业者们在各个城市奔波拼搏无疑是辛苦的,最终能在自己心仪的城市落地生根也是对自己多年付出的回报了。所以,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流动就业者们可以提前规划起来了,毕竟时间一晃就过去了,早做准备总是好的。

感谢支持和关注,您的点赞就是对小九的肯定与鼓励,也是小九写文的动力,让我们一起努力,迎接更美好的未来吧~ 冲鸭 ~


发布人:f528****    IP:117.173.81.***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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