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2年8月,王某某等人成立了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一人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另一人负责给员工缴纳社保。
▼2014年起陆续有人找到王某某,希望能够挂靠在他们成立的公司代为缴纳社保,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政策规定的待遇,双方在达成一致时,王某某采用伪造虚假的用工合同和工资表,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代为缴纳社保。
▼王某某以同样方式为多人,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办理提前退休骗领养老金,公司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12月被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主张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单位为不存在事实用工劳动关系的人员,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单位为他人提供帮助,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用工关系,为他人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享受养老金行为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对王某某等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等不等的处罚。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渝0105刑初4号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员工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可以由其他单位代为履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同时不可以由其他单位代为履行缴纳的义务。
第二,单位代为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享受社保待遇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单位存在哪些风险?
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也有些人员为了达到享受社保待遇的目的,采用找与自己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其他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届时代为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退休养老待遇等等,这样做法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通过近些年不同地方法院的判例分析,不难看出单位在为那些与本单位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届时生育、工伤、退休时,给予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等,这样行为将被认定为涉嫌诈骗犯罪,就像前述案例中劳务公司老板王某某,最终被追究刑事处罚,因此无论是企业单位老板还是个人,应该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