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劳动者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时期累计缴费年限应当在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但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可能尚未缴足十五年的养老保险费。于是就有了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退休#
值得注意的是,在养老保险补缴操作中,如果操作不当,即便完成了养老保险费用的补缴,但仍然会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甚至会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案例:
张某曾经是某机械公司员工,2020年10月张某发现自己即将在2个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费用的缴费年限尚且累计不足十五年且某机械公司尚欠缴其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承担部分达5个月之多。鉴于公司即将破产,并无财产可为张某缴纳养老保险,张某遂自行掏钱将养老保险费做了补缴。
上述补缴完成后,张某发现其养老保险的总缴费年限仍然不足十五年。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某机械公司在张某入职时并未马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于是找某机械公司配合确认劳动关系以补缴该部分的养老保险,但是该公司已经查找不到。张某遂尝试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方式确认上述应补缴期间的劳动关系,但很遗憾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对张某关于劳动关系的诉请并未支持。张某最终未能通过补缴养老保险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主要做了两个操作:1.补缴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2.操作入职时的劳动关系确认以补缴入职初期的养老保险。张某完成了第1项操作,却因为证据问题未能完成第2项操作。
关键是张某已经自行补缴了一部分养老保险费,却最终未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张某所补缴的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包括了单位应承担部分和张某应承担部分。对于张某的养老保险费用的个人应承担部分,在张某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费,但是其为用人单位垫付的单位应承担部分却依法不能办理退费。
张某无疑因此蒙受了较大经济损失还未能获得养老保险待遇。虽然理论上张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某机械公司承担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费用损失,但该公司已经破产倒闭,对于张某而言无疑很难实现。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1.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要先核算未缴纳的保险期限还有多久,能否实际完成补办;2.慎重为已经破产倒闭或无经济负担能力的原用人单位垫付欠缴的养老保险费。3.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之前一定要详细咨询权威部门关于补缴的详细政策,防止因为政策理解偏差或误解而导致无法真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忙碌了大半辈子,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养老保险待遇是其老年生活的基本保障。劳动者道听途说一些政策观点就准确资金申办养老保险补缴,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