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许多家庭都不愿意生育子女,大都通过领养孩子形成法律上承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等到老年时有人养老送终。而收养来的孩子能否继承遗产?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案情:
1980年,魏某和李某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1998年,李某因病去世。魏某考虑到年老时无人照顾,决定收养一个孩子。2000年,魏某从孤儿院收养了一名10岁男孩小魏,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李某去世后,魏某带着小魏依旧与岳父岳母保持来往,他们对这个“外孙”十分疼爱。2011年,岳父岳母先后去世,在上海留有遗产房屋一套及存款40余万元。李某的哥哥欲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然而魏某和小魏则认为,小魏也是李某的养子,李某去世后,其具有代位继承权,可以代位继承李某父母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父母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妻子过世后,丈夫收养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亡妻父母的遗产。依据当时的《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也有权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收养,从而对夫妻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收养子女,另一方不同意的,只对同意收养一方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过世后,魏某收养小魏,其不是魏某和李某生前共同收养的子女。因此,李某和小魏之间不具有收养关系,也不具有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小魏和李某父母之间也不存在外祖孙关系,因此小魏无权继承李某父母的遗产。故法院判决驳回魏某和小魏的诉讼请求。
心愿传承遗嘱库专家点评: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现《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即侄子外甥在一定条件下也能代位继承叔婶姑舅的遗产。而在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收养子女,对去世一方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养的子女和去世一方不具有收养关系。因此,本案中,妻子去世后,丈夫单独收养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亡妻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