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注意!明年1月起长沙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社保标准看这里
2020-12-29 11:20  浏览:713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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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潇湘晨报从长沙人社部门获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那么,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缴纳社保费?各渠道分别如何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凭长沙市公安机关发放的身份证或居住证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未申领市身份证或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先申领相关证件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长沙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长沙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以参加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如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等);长沙人社手机APP自助办理(长望浏宁地区仅可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自助办理(长望浏宁地区仅可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政务大厅办理。

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长沙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柜面缴纳,或通过上述银行自助终端、网银缴纳。也可通过湘税社保APP及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等网上、掌上渠道缴纳。

缴费基数有两种:一是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以税务部门暂定数设置缴费基数下限),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二是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跨年一般不得补缴。今年因疫情影响允许在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月度的费款。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允许续保人员(非首次参保人员)跨年补缴。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并缴费。大病医疗互助一般按年缴纳。

以前年度费款补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费款的,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定缴费金额,参保人凭缴费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开户银行缴费。二是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2021年1月1日以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等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并推送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相关渠道进行缴纳。三是趸缴(因缴费年限不足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符合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当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等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并推送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相关渠道进行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如遇到缴费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纳税服务或社保科电话进行咨询。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足医疗保险费本金,从缴费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从其应划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中按月抵扣;没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大病医疗互助费自行缴纳;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规定,2020年度之前及今后跨年度的养老保险未缴费月度,不再以灵活就业的形式办理补缴手续,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对相应的欠费数据予以清理。

相关就业人员可通过长沙人社微信公众号进一步了解详情。

潇湘晨报记者李琼皓 长沙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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