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蒙古统治下元代时期的养老制度是什么?又有什么独特的地方?
2021-08-11 23:44  浏览:1908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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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帝国建立之后,游牧的蒙古统治者在汉文化的影响下,也开始运用这一手段维护统治。在继承中原传统养老政策的基础上,元朝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养老制度和体系。元上承唐宋,下启明清,在历代制度沿革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元代作为草原民族建立的大一统政权存在于中原汉地,上承宋下启明,其养老政策既有沿袭之制,又有损益变化之处。总体看来,元代养老政策是与自身政治经济相适应的,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养老政策简化务实 


元代是一个讲究实利的时代,这也是元代养老制度的一大特色。蒙古统治者根据自身定做的尊老养老政策,在最大限度内达到了减少财政压力和稳定社会秩序平衡的目的。元代的养老院所收养年限也提高至七十岁。收养年龄的提高以及家庭养老责任范围的扩大,大大减少了收养人数,降低了其收养的支出,为政府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


元代对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养济意义的赏赐未给予足够重视,相比前代其规模和次数大大减少,而且还撤销了赐高年老人官爵的制度以及唐宋已虚置的皇帝养老礼。但对行政成本较低的家庭养老模范的旌表以及刑律优免等依然大力推行。


二、紧缩财政,尽用民力


蒙古统治者特别重视建立以家庭为主的养老体系,让家庭亲族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在极力宣传孝道教育的同时,也在制度和律法上给予保障。元代律法规定尽可能地把老人养老问题在家庭亲族这一血缘范围内解决,减少孤老流民的产生。 




洪武初即规定,贫无产业的八十岁以上老人每月给五斗米,三斗酒,五斤肉,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有田产的老人除不给粮米外,其他与同龄无产业者相同。经过前面章节的梳理,我们发现,元代帝王对庶老的物质赏赐不仅次数有限,而且物品比较单一,见于记载的大规模赏赐均赐帛,不似宋明代除米帛外,酒食茶钱、酒肉絮币、白金器皿等均在赏赐之列。


不仅如此,老年以及侍丁之人的赋役减免上控制得十分严格,仅免侍丁之人的杂役,而非赋税。依上可见,在家庭养老事业的财政支出和支持上蒙古统治者能给予得非常有限。


与财政上的紧缩政策相反,在其他与家庭养老有关的非物质支出的政策上,元代的规定较前后代都要宽松。如在存留养亲方面,宋沿唐律,规定犯“非十恶死罪”的犯人可留养。元代一改唐宋惯例,规定所有死刑犯均可申请留养,被侍养人的年龄由“八十岁以上”降低为“七十岁以上”。




明建立以后,又重新严格限制留养范围,“非常赦所不原”,其中包括十恶、杀人、强盗等数十项罪名,大大地缩小了存留养亲的适用范围。元代这种宽泛的政策,保证了家庭养老的人员配备,有利于家庭养老体系的稳定。元政府紧缩财政,尽用民力的政策特点,一定程度上是蒙古帝王草原游牧思想的反映。 


三、养老政策中的民族差异 


对于“肇兴之地”及本族人民,蒙古统治者除在政治上给予一等民优待之外,也给予蒙古本族老年人单独救济和赏赐。世祖二十年“给水达达(即蒙古)鳏寡孤独者绢千匹、钞三百锭”、文宗朝两次赐给蒙古孤寡钞万锭,即使是在以大范围旌表替代物质赏赐的顺帝朝,年八十以上的蒙古老人依然可享有赐“绘帛二表里”的待遇。 


不仅平民待遇有差别,致仕官员也因民族不同而待遇有所差别。仁宗时明确规定给予三品以下蒙古、色目官员“职事、散官俱升一等”致仕的待遇,而汉族官员加官资一等致仕的只是个别情况。恩荫子弟上“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受荫”,所以蒙古、色目官员的致仕待遇要比汉族官员高。 




除此之外,色目人若自愿出家,亦不在父母无人奉养不准出家为僧为道的限制中。可见,元代的社会救济和社会慈善也受到了四等人制的影响,元代养老制度中存在着明显的民族差异。 


四、慎用精神旌表 


历代朝廷常给予老人,特别是八十岁以上的高年之人物质赏赐和荣誉旌表,以示优容。与宋明相比,蒙古统治者在这一方面有所欠缺。从物资来看,元代对高年的赏赐均赐帛,不似宋、明,“涂金带”、“紫衫银带”、“蟒衣”等象征社会地位的官服行头也在赏赐之列。另外,两宋承袭前代,依旧用赐予官爵表示对高龄老人的优待和尊重,且赏赐已无官民之分,但元代历代统治者对这种优恤方式采取谨慎的态度,完全抛弃这一做法。


元代实行严格的四等人制,对蒙古族之外的其他民族有极强的防范意识,特别在官职方面等级分明。虽然赐予老人的官职并非实际职务,仅仅是在政治上给予老人的荣誉旌表,但蒙古帝王依然选择避开这种方式,不仅不赐官,而且精神旌表也非完全开放,“高年耆德”之名也仅在元代晚期出现。 




至顺元年文宗将赐“高年耆德”名作为优老恤老的手段,这是元代第一次大规模使用精神旌表以示优容,这时尚规定享有此荣誉的老人必须为“无失德”的老人。如崇明人范文富妻,因“节约慈俭,家道益昌,而乐施无倦”,元统甲戌年,“蒙恩赐帛二缣,有司以高年耆德表其门”。


绍兴上虞人杭仁,乐善好施,“义捐赀施榇,以周贫乏凡力所可及者,无不为也”,至元六年,有司表其门,曰:“高年耆德”。又如元统元年赐高年帛,欧阳泾是年九十三,“以齿以德”,县大夫“见其人物议论之伟”,认为高年帛已不足以示优礼,有意旌表,但因“询前诏,旌表犹未遍举”,故须上请于朝,后朝廷同意,着“有司奉行之”。翻阅史书,发现这一时期受到旌表的老人多是德行高尚、有威望的老人。


至正元年之后,作为物质优恤减少的补偿方式,荣誉旌表才在除蒙古族以外的民族大范围推行,除年龄须在八十以上外,不设其他标准,“高年耆德”之名的特殊意义降低。 




元代的尊老政策并未将女性排除在外,可见在蒙古统治者的眼中,“男女之别”远没有“四等人制”那么重要。明初明太祖即改变了元代不予老人官爵的局面,大授高年老人爵位,凡取得爵位的老人“皆于县官平礼”。可见,元政府对高年赐爵和精神旌表的使用慎之又慎,有元一代的精神旌表力度实不能与宋、明相比。


五、倡导孝行回归天性 


孝本出源于天性亲情,发自内心,但随着官方社会教化的加强和礼制的下移,各种残害身体,如割股、割肝、剜眼救亲等极端的行孝方式层出不穷。特别在宋代,自残行孝受到政府和士大夫阶层的大力推崇,以致“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刲股割肝,咸见褒赏”。这些愚孝行为竞相成为“孝子贤孙”标榜孝心的重要方式。


知识阶层对这些行为狂热的追捧,又进一步缔造了一种近似病态的社会行孝氛围。受前代行为和思想的影响,入元之后,这种行为仍然存在,且不仅汉族人为之,其他民族也纷纷效仿,包括元代的上层人士。




例如被称为“蒙古人中儒者”的别里哥帖木儿,其母亲宏吉剌氏病重,别里哥帖木儿听说有刲股疗疾者,“即刲肉以进,(母)疾遂愈”。以廉惠著称的睢州判官国政“笃孝,母疾,刲肝疗之。又疾剔脑,和药遂愈”,“普兰奚……母疾,刲股和药疗之,不令人知,裕宗称其孝”等,民间更有甚者“杀子以奉母”。


这些割肉、剔脑等行为在医药上的实际疗效我们不得而知,但其赚取声誉的嫌疑似乎要大于对父母长辈的孝心。蒙古统治者逐渐认识到这些行为虽然是行孝的方式之一。


元代统治者的这种认识促使养老思想和方式逐渐回归人的天性和常理,对扭转整个社会尽孝方式起到了重要作用。纵观有元一代,见于记载的较极端的行孝方式,多是对身体伤害较轻的割股,偶见卧冰、剔脑,割股的大量存在与元代前期曾给予旌表有直接关系,但后来也被废止。




在元代人物传记中记载最多的是子女日常生活中对老人衣食住行以及精神等各方面的照顾,如东平人王润“父素多资,既老,尽废之,不甘淡薄,每食必需鱼肉,闰朝夕勤苦入市,营奉无缺。父性复乖戾,闰左右承顺,甚得其欢心”。亳州刘通的母亲喜好音乐,虽家境贫穷,但“每眩技者以箫鼓至门,必令娱侍,或自歌舞,以悦母心”。义乌女吴良正因婆婆嗜酒,为顺从婆婆心意“家固贫,必力致之。姑醉,乃已”。


可见,养亲、娱亲,注重生活照顾和精神温暖成为元代人侍亲的中心,元代人对孝的认识逐渐回归到人固有的天性中。这种转变不仅有效减少了民众的自残行为,也减轻了老年人的心理负担,维护了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祥和安稳,对促进家庭养老大有裨益。 


结论


与其他朝代相比,元代的养老制度的简约务实的特点更突出。这种特点与蒙古统治者的实利思想是相一致的。受四等人制的影响,元代始终不曾赐高年爵位,荣誉旌表也比较保守,且在优抚老人方面存在着民族差异,给蒙古、色目人更多优待。元代养老制度最大的进步在于否定极端行孝方式,不予旌表,促使养老方式回归天性和人性,明显扭转了社会风气。 




元代养老制度在养济老人,稳定社会等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但由于制定政策是为了稳固统治,而不是从“民生”的角度关注老年,所以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如“老年”的年龄设定过高,政策受益人群有限,家庭负担过重等问题比较突出。


发布人:d5dc****    IP:183.195.20.***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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