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普遍提高和老龄人口逐渐增加,农村地区赡养纠纷中原被告年龄均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特征日益突出,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贯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司法问题。为此,通州法院对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成因进行了调研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6月3日上午,通州法院在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仇庄村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调研成果。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马驹桥法庭庭长刘梅、副庭长叶福勇对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纠纷成因、典型案例及法官提示进行了发布。
通报会上,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介绍了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是双方当事人年龄特征明显。在近五年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年龄均在60岁以上的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达46件,占比12%。
二是精神赡养的缺失。此类案件中,原告大多老伴去世,对子女心理依赖较大,而子女、孙子女陪伴较少,造成老年人心理空虚,缺乏精神慰藉。
三是被告人数较多且对于赡养义务互相推诿。此类案件中,被告一般以自身年事已高亦需要子女赡养或其他赡养人也未对被赡养人尽到赡养义务为由,推卸自己的赡养义务。
四是审理过程中调解难度较大。此类案件中,由于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原被告之间对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等事实往往争议较大,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马驹桥法庭庭长刘梅从赡养人的思想观念、家庭前期分家析产矛盾、赡养人的经济状况等三个方面分析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背后的成因。叶福勇法官通过三则典型案例对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进行释法析理。
典型案例一
这是一起因被告单方推诿赡养责任而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例——董某诉董某1赡养纠纷案。董某与刘某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刘某某于1989年去世,董某4系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经村委会调解,董某1、董某2、董某3就董某的赡养事宜签订《赡养协议书》,但之后董某表示不同意《赡养协议书》的内容。
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董某1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定期给付原告董某赡养费500元;2019年2月1日起原告董某看病医疗费用凭药费单据(扣除报销后)自负部分由被告董某1负担三分之一。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董某出生于1931年,已近90岁高龄,被告董某1出生于1959年也已60多岁。原告虽有四个子女,但通过审理发现,董某1虽然作为长子,但对董某的赡养并不尽如人意,有推诿之嫌。通过法院判决,明确董某1的赡养责任,督促其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典型案例二
这是一起因被告生活压力大而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例——肖某某诉孔某1、孔某2赡养纠纷案。孔某某与肖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四个子女。孔某某去世后,原告肖某某现与孔某3一起居住生活。孔某1已离婚,现带着一个残疾儿子共同生活,生活较为困难。孔某2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患病需长期持续治疗。
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孔某1、孔某2每月定期各自给付原告肖某某赡养费200元及屋租赁费、水电费300元,原告肖某某自2019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被告孔某1、孔某2各负担四分之一。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均不宽裕,情况较为特殊,通州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所在地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情况及二被告的经济状况,依法调整了原告诉求赡养费数额,既保护了原告的权益,又不会增加被告的负担,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典型案例三
这是一起因再婚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例——胡某某诉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赡养纠纷案。原告胡某某与王某某(1980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丧偶再婚,婚后生有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2、长女王某3。王某4系原告与其前夫之子,王某5系王某某与其前妻之子。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提高赡养费并负担医疗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曾于1986年和2007年对原告的赡养问题作出判决,要求本案中王某1、王某2、王某3和王某4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现原告要求提高赡养费标准及全体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的诉求,理由正当,通州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通州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及答辩意见综合酌定为每月700元。原告胡某某的住院医疗费(凭医院正式票据)由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分别负担五分之一。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法官积极向被告释明我国法律对继子女也需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当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时候,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我国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婚姻法》中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为减少农村家庭“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的发生,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通州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德法并举,宣扬传统孝道美德,加强法治教育;二是分家析产秉持公平理念,做到不偏不倚;三是农村居民要树立保险意识,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是赡养纠纷要调解先行,尽量就地化解矛盾冲突;五是关注老人的心理需求,注重“精神赡养”。
尊老敬老仁之本,和谐社会孝当先。父母含辛茹苦将我们养育成人,当父母年老时,我们也应当切实承担起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多给予他们关心和爱护,尊重、关心和照料年老父母,践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供稿:通州法院
文字:杨文龙
编辑:郑纪优 姚日辉
摄影: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