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持有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首次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住宿登记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签发机关所在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二)2012年9月25日超过45周岁的外国人,自符合参保条件起逐年不间断缴费。
不符合(一)、(二)条件的人员,在年满60周岁后,应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条件。
2012年9月25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一次性补缴此期间相应年度的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与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以其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待遇归属地。待遇归属地所在区财政承担上述人员资金的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