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在法国、德国、瑞士等欧美国家居住权也有明文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居住权也首次入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民法典》中,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指的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为无偿设立的,有两种设立方法,一种是通过当事人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另一种形式,是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但两种形式都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才能设立。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当事人如未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表示,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规定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在实践中有很大意义。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租赁属于债权,用益物权高于债权,因此,居住权优先级要高于租赁。明确居住权并使居住权成为一项权利,居住权将受到保护,侵犯居住权将有惩罚措施。
居住权保障了无房群体的居住需求
现阶段,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居住需求只能通过买房或者租房两种形式,对于许多买房人来讲,会选择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小产权房等住宅,例如小产权房因为属于集体所有,买房人购置房屋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买卖得不到法律承认,一旦涉及争议,买房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居住权的设立可以让售卖人和买房人签订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期限,保证居住权人在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而对于租房人群来讲,在合同中设立居住权可以满足自身的居住需求,有效地避免房东上涨租金,其他手段胁迫承租人搬离等情况发生,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能保障自身的居住权益。
居住权保障了3类有房群体的居住需求
1、“以房养老”的老年群体
现阶段已经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是最重要的问题。对于很多拥有房产无配偶无子女的老人会面临着晚年无人照顾的问题,而有部分机构不法分子又通过“以房养老”的哄骗方式骗取老人房屋,让老年人失去住所。另一方面有子女的老人,因为高房价把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如果遇到子女不孝,会导致老无所依被迫赶离的情况,而居住权的设立杜绝了这类现象的发生,保障了老年人居有定所。
2、婚姻中的弱势群体
面对现在的高房价,有很多人是在结婚前单独购置的房产,而结婚会遇到加名的问题,通常来讲,加名是因为缺乏安全感,担心感情破碎后导致一无所有。现实生活中,因为离婚导致的弱势一方陷入住房问题的不在少数。居住权的设立可以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居住需求作出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婚姻另一方因为债务问题导致房屋抵押、拍卖居无定所的情况以及避免骗婚。
3、无法自理的子女群体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的子女因为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的财产极容易遭受不法分子的哄骗,侵占或损失,例如一些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父母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让子女即使在父母无法照顾的时候也可以拥有房屋居住,保障基础的生活需要,不至于无处安身。
总结:对于大多数存在居住问题的无房或者有房人群,居住权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居住形式和有效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