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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未曾尽孝还争养母遗产,不承认遗嘱,擅自卖掉养父母房子
2021-07-31 15:27  浏览:1025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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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浙江杭州,83岁的郑老太因养子未尽孝、担忧养老问题便找来律师留下一份打印遗嘱,委托其弟弟负责养老并承诺留作养老的房产份额归弟弟所有。但在郑老太去世后,其养子司先生(化名)却与郑老太的弟弟对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争执,甚至闹到法庭上。


今年3月,西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老太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养子不孝,老人立遗嘱定遗产细分


2016年,83岁的杭州郑老太在一场大病初愈后,开始担忧起自己的养老问题。由于养子司先生未曾尽孝,自己又年纪大了独居不便,郑老太便拜托弟弟郑老先生来照顾和安排自己的生活起居。2019年,郑老太去世,其后事也是郑老先生操办的。




生前,郑老太还曾找来律师立下以房养老的打印遗嘱,并表明自己养老财产若有结余则留给自己的弟弟。郑老太在遗嘱中说:“根据以往的经历和司先生的实际情况,我决定全权委托弟弟和妹妹来照顾安排我的生活起居,直到我去世。”


同时,郑老太也在遗嘱中对财产做了分配:原先她和丈夫名下共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已被养子自行处置卖掉,另一套房产则由她与养子各继承一半,存款、股票、工资均留作养老。


郑老太还在遗嘱中说,留给自己养老用的财产如果不够用,就由她弟弟负责解决;如有结余,她离世后留作养老的房产份额就归弟弟所有。


这份遗嘱由律师总结郑老太意见形成初稿,又在几度推敲修改后打印出最终版。在护工、妹妹的陪伴下,郑老太拿着打印遗嘱最终版去了律所。立遗嘱时,律师向郑老太宣读了遗嘱的内容,郑老太确认后在上述打印遗嘱的落款处签名捺印并标注日期。




争议焦点: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没想到郑老太去世后,一直对其不闻不问的养子司先生却突然站出来提出,“这是一份打印的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因此无效,应由他继承老人的全部遗产。


原来,由于此前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尚未得到普及,法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不过法律也与时俱进,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就新增了以打印、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


但郑老先生认为,姐姐留下的遗嘱合法有效,他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姐姐留给他的房产份额。双方因此产生争执,甚至闹到法庭上。




今年3月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在遗嘱订立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郑老太、律师以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郑老太当日手持该份遗嘱的照片予以佐证。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老太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为立遗嘱人郑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产由郑老先生和司先生根据遗嘱继承相应的份额。司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谁负责养老谁受益


对于该案,网友纷纷评论判得好,“这个养子也是够可以的,不想付出,光想获得,好在这起矛盾纠纷来到法院后,终于有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据悉,本案也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浙江法院适用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而判决的首例案件。案件意义在于,遗产如何继承,不仅体现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处理,更能反映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




本案中,郑老先生虽没有扶养姐姐的法定义务,但其一直照顾姐姐并为其养老送终,郑老太留下的遗嘱就是对“谁负责养老谁受益”的明确肯定,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体现,应当鼓励。


虽说父母子女是世上最亲密的关系,但就如同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好父母一样,涉及到老人的赡养问题时,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尽到应有孝顺与义务。因此,“遗赠扶养”渐渐成为一些老人保障养老与财产分割的选择。




此前在台州就有一例类似案例,快90岁的李老太太在老伴儿去世后一直由侄媳照顾了十几年,三个子女都对其不管不问,在老太太把腿摔断后,其子女更是想让母亲直接住养老院。


但李老太太不愿意,为了确保自己晚年有人照料,也为给侄媳一个交代,她与侄媳签订了一纸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还在老伴儿名下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的40%产权赠与侄媳。


由此可见,不管是出于现实的无奈,还是出于道义的回馈,遗赠扶养这一弥补“无儿防老”家庭缺陷的法律制度,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另类”但有效的养老方案。


发布人:7108****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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