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问题是很多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实务中不少没有养老保险且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为了能够实现在退休时有养老保险待遇会考虑用各种方式实现这一目的。而实际上如果劳动者并不具备养老保险的缴纳条件而仍然通过各种关系运作实现这一目的,则实际构成了违法。不仅如此,有些操作行为还将涉及犯罪。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说明该问题:
张某是某村农民,即将达到退休年龄。张某听说刘某可以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用完成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最后在退休时就可以享有养老保险金。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张某委托刘某办理此项业务并支付刘某手续费25万元。刘某通过将张某列入某单位员工名单的方式最终为张某完成了社保补缴。张某达到退休年龄后,也正常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然而后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社保稽查工作中发现,张某与某单位实际并无劳动关系,相关社保材料存在虚假。
社保稽查部门遂责令张某退回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并处以领取养老金两倍以上的罚款。关于张某骗取养老金涉及的其他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张某、刘某最终因涉及诈骗养老金而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上述案件中,张某似乎是一个受害者,其花钱委托他人补缴社保并试图获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由于违法导致补缴金额大部分无法退回,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张某与某单位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所谓的补缴社保在法律上并不成立。这种补缴手续的完成是建立在经办人伪造社保手续的办理文件基础之上的。而依据社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方式骗取社保待遇的,处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此张某的行为实际构成了行政违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依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关于诈骗罪,故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依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在三千元以上在很多地方都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追索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当事人骗领养老金的在一两个月,就足以符合刑事犯罪的追究条件。当然实务中如果当事人积极退赔,并非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实务中不少劳动者对此项违法问题并无知觉,以为只要交了钱,办理了手续,则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殊不知,建立在违法操作基础上的养老社保金补缴,不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还会涉及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