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理知·养老保险条例学习笔记(5)
一、用人单位能否与职工协商是否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了劳动合同期限的第一年,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应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可见,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都应无条件地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来说,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这些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而不管劳动者是否愿意不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也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不能放弃,必须强制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
因此,就算与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第一年不缴纳养老保险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及时为员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二、用人单位能否将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职工,由职工自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和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办理的社会保险,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应履行的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双方不得通过任何协议形式进行变更和解除。
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但负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而且还负有为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账户,代扣代缴个人因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约定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工资内,那么它就没有履行到为员工建立养老保险账户的法定义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以,就算用人单位将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员工,也不能逃避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补缴基本保险费的责任。
有一些劳动者为了眼前的一些实际利益,愿意企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其自己去办理。但实际上,大多数劳动者都没有自己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虽然这样做可以使劳动者目前的生活状态有所改善,但是从长远来看,等劳动者年老不能再工作时,其生活将失去依靠,更加窘迫,因此,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的。
三、企业是否可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可减免或缓缴?
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还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这些规定表明:
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二是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定规定义务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的时候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调。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所以,缴费单位延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有严格的条件:
①缴费单位必须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
②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告。
③应当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明事实后,给予核准。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
单位和个人一律平等,不能有任何特殊,而且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与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挂钩,这就决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减免。如果允许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权益,等于鼓励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综上所述,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和职工的义务,享受养老保险金,也是按要求缴费的职工和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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