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2020-12-25 07:30  浏览:311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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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转制之日起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省政府办公厅12月2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明确社会保障和人员安置政策。

新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转制之日起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转制时在编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至转制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企业养老保险管理。转制后,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离岗期间单位和个人按照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提前离岗人员继续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退休金的发放和待遇调整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转制前已离休人员,原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省级转制院团中转制前已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比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省财政解决。其离休待遇及调整和医疗待遇 (含 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 )所 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各市、县(市、区)转制院团参照执行。

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按照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推进国有文化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李晓并)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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