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至1993年的民办教师能否算工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你在1993年转为公办教师,那算工龄是一点问题都没有的,如果你在这期间被招录为公务员,或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如果1993年之后,你从民办教师岗位退出回家种地了,那么对不起,也就是没有什么工龄可言。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认定,国家教委在1986年11月13日,专门对湖北省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请示有一个复函,即《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根据该复函的精神,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单位以上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是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教委的这个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的文件,其实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即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根据该复函精神,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上述两个文件都是以复函的方式答复地方有关部门的问题,都是工龄的计算问题。1983年到1993年的民办教师,当时的民办教师,其实也具有临时工的性质,作为国有企业招收的临时工,如果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龄,只要是本被本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临时工的工龄可与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前的工龄连续计算,也就是在养老保险缴费以后,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当了10年的民办教师,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只要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那这10年民办教师的工龄就可以计算国家正式的工龄,就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
如果你只是在1983年到1993年期间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并没有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那你这个工龄就不属于国家承认的正式工龄,只能按照当地有关民办教师的生活补助的政策,或是对民办教师辞退的政策,享受相关的生活补助待遇,即使你在这之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养老保险,或是到其他企业上班,在用人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你1983年到1993年之间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由于没有被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所以也是不能计算工龄或是视同缴费年限的。
综上所述,你在1983年到1993年之间担任民办教师,如果后来被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那么这10年民办教师的工龄要计算为国家正式工龄,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如果没有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则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也无法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