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实验区印发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1-12 11:06  浏览:61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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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实验区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扶持、培育养老服务机构,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意见》包含强化用地保障、人才队伍建设扶持、加大公共财政补贴、提升优质服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支持台湾同胞在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六个方面。

在强化用地保障上,《意见》指出要确保养老用地指标、保障养老服务用地、推进社区配套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在人才队伍建设扶持上,实施入职、在职奖补,对实验区养老从业人员,按照不同标准发放入职、在职奖补。落实培训补助,对取得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包括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分别按照核定总床位数、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发放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服务运营补贴,对已建成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分别根据运营、考核情况,分档给予服务运营补贴;综合责任险补贴,由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统一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所需保费支出由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承担80%。

在提升优质服务上,支持延伸拓展服务,对民办或公建民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床位运营补贴;鼓励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实施等级评定奖补,对获评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评定结果有效期内,上浮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意见》指出,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

《意见》还指出,台湾同胞在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独资、合资)可参与实验区公建民营项目投标,享受与大陆居民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同胞来岚养老,台湾居民在岚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可享受与收住本区户籍老年人同等的政策补贴待遇。(融媒体记者 杨咏林)


发布人:4a85****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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