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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是否合理必要?
2021-07-23 05:52  浏览:331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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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是否合理必要?


刘女士在2005年成为被征地农民,此后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个人专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无法衔接和折算抵缴应补缴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刘女士认为,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在征地过程中,征地方并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未能为刘女士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并未能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女士的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为刘女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并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是否合理必要及具备可操作性。




法院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并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确保符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能够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刘女士自2013年2月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自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均按月领取了基本生活保障金,又同时按月领取了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可见其作为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根据刘女士所在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即应终止原养老保障关系,因此在刘女士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为刘素珍重新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缺乏合理必要性,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同时,鉴于刘女士按照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已按规定自费一次性补缴了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故即便假设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通过自费方式一次性缴纳完毕,故该个人账户资金及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也无法再行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况且刘女士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而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已全部用于按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经清算后将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刘女士,故向其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请求也缺乏合理必要性,亦不具备可操作性。


由上述可知,在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只要确保符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能够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即可,设置个人专户并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发布人:8bb1****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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