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身瘫痪的冯老伯在一年前被姐姐和侄子送到了青浦区的一家养老院,可是只住了两个多月老人便想搬出来。老人的姐姐认为养老院可以照顾好老人。老人的侄子联系到了几十年不与父亲共同生活的老人的唯一女儿冯女士,她看望了老人。冯老伯为了让以前照顾自己的张阿姨和自己“假结婚”,并把接自己出来,便答应给她十万元钱。冯老伯出养老院之后,就被张阿姨送到一名纪姓阿姨的家里,每月付给纪阿姨5000元。冯老伯想离婚但张阿姨不同意。冯女士还没来得及去探望父亲,警方告诉她父亲去世了,还说纪阿姨手里有一份冯老伯生前留下的遗嘱,称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纪阿姨。老人的遗嘱是否有效?他的财产到底该给谁?
首先,冯老伯和张阿姨的婚姻是否有效呢?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冯老伯和张阿姨不存在以上情况,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既然是有效的婚姻,张阿姨作为冯老伯的合法妻子其权利是受到婚姻法保护的。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就夫妻财产作出特别说明的,那么财产算夫妻共同所有。即使张阿姨没有和冯老伯共同生活,但家里的财产她有权分得,张阿姨也是冯老伯法定监护人。同时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张阿姨和冯老伯的女儿冯女士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尽管张阿姨和冯老伯结婚时间不长,但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一半给张阿姨,另外一半算冯老伯的遗产,在张阿姨和冯女士之间分配。
其次,纪阿姨说手中有冯老伯留下的遗嘱,里面写明冯老伯的财产归自己所有。这就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一份有效的遗嘱包括: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反应、遗嘱人对所处分的财产具有处分权、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所以即使纪阿姨说她有遗嘱,也不能说明她就能完全取得财产,如果遗嘱不符合以上法定情形的,她就不能得到财产,冯老伯的财产还是在其法定继承人冯女士和张阿姨之间分配。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举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纪女士不能证明该份遗嘱是冯老伯所写,她面临败诉的风险。
最后,遗嘱和法定继承有什么区别吗?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我们可以看出,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也是法律允许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体现,要求晚辈能孝敬老人,尊老敬老,让他们安享晚年。
冯老伯走得很突然,他的晚年少了家人的陪护和关爱可以说是一种缺憾,他早年和妻子离婚,女儿都和前妻生活在一起也造成了父女感情的淡薄。深厚的感情都是靠平时相处起来的,人具有社会属性,看似简单的聊天、陪伴、帮助其实就是在增进彼此的感情。人们常说血浓于水,可在利益面前呢?家庭是人们结束疲惫一天的港湾,人年轻的时候还是要花时间增进家庭成员的关系才能安享晚年,不至于孤独落寞,留下很多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