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后赔偿金该如何分配?众所周知法定继承第一顺位里有:配偶、父母、子女。“子女”中包不包括准女婿和养子呢?这些都得从一件案子说起
王大爷生前为大邑县东风煤矿退休职工,他的父母、配偶、独生女均已去世小郑是王大爷女儿的恋人。可不幸的是,女孩因病早逝,留下了年迈且无人赡养的老夫妇。
2003年7月2日,作为男友,善良有情义的小郑与王大爷夫妇。在当地村委会以及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抚子协议书》。此后,小郑将户籍也迁入了王大爷的居住地,正式与其以父子相称
就这样共同生活,度过了14年
谁知祸不单行,2017年9月13日夜晚,王大爷骑自行车外出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大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姜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大爷无责。而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 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处理了王大爷的丧葬事宜后,小郑将肇事司机姜女士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终,大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小郑317137.44元并支付姜女士垫付费用10000元,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能否获得赔偿权利人的资格,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从本案来看,郑某与王某某签订《抚子协议》后,郑某即将其户口迁入大邑县晋原镇大树村3组,一直与王某某一起生活并以父子相称,在生活上对王某某予以照料,在精神上对王某某予以慰藉,王某某因本次事故死亡后,安葬事宜也是由郑某全权处理,郑某已经成为王某某生前最亲近的人,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应赋予郑某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本案损失确定为327 137.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邑法院作出(2018)川0129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一、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郑某317 137.44元,支付姜某某垫付费用10 000元;二、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川01民终150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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