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在如何执行到位
2020-11-07 08:16  浏览:57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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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自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针对此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对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11月6日央视网)<br/><br/>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人口数据显示,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5亿多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76亿人,占总人口的12.6%。老年人不断增多的同时,养老床位存在着不足的情况。截至2019年底,我国拥有养老服务床位761.57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相比国际标准(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50张)差距较大。可以说“一床难求”的现象依旧突出。由于养老机构管理不够严格,使一些养老机构乱象频生。<br/><br/>  之前,全国养老机构由于服务主体、所在地区、规模大小、兴办时间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别,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建设标准太低,安全标准不高,再加上为了压缩人员开支,减少运行成本,因而存在着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而使年迈的老人生命在金钱的怪圈中变得十分脆弱,许多老人不是去养老院养老而是去“受罪”,养老院虐待老人、克扣伙食费、发生安全事故等问题频出,老人院成了“害人院”。<br/><br/>  11月1日起实行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在备案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予以专章规定,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机关,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及备案事项变更等内容,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紧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监督检查部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规定了养老机构监督检查重点,要求民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增加了信用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br/>  老有所养是所有人最朴素的愿望,更多的想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希望在养老机构能得到更加安全、舒适的服务。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能够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与之前制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及其他监管措施相互衔接起来,可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共同构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确保养老服务既放得开、又管得住,体现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张弛有度。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使养老机构建设与管理更加规范,让标准化、规范化、安全化养老机构更加满足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养老需求。当然,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划出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红线”后,关键是如何执行到位。只有严格执行落实到位,才能推动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提升,让老人在养老院里更安心。(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发布人:87a6****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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