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都要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也会视同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建立起来的,到了1997年,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建立了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的退休养制度买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必须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
为了实现新老退休制度的有效衔接,因此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都要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所谓视同缴费年限,就是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但只要是国家认可的工龄,都算是缴费年限,可以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只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的缴费年限规定,都可以按时办理退休。在办理退休时,如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而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但是在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规定中,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险是实行的地市级城市统筹,各个统筹区对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要根据本地区医疗保险收支情况来确定,所以出现的有的是累计缴费30年,有的是累计缴费20年,也有的地方规定要连续缴费15年,这就出现了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远远高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情况。
由于我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建立的,不少地方建立的时间为2000年以后,所以各地都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了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不但可以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要视同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二是在各地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要视同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从这些规定来看,实际上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包括两个时间段。一是1992年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二是1992年之后到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要视同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有的地方还规定,参保人从外地转入本地的医疗保险,只能视同为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
由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只是作为计算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凡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时,也要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有的地方在医保退休的规定中,如果只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规定了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要达到10年,如果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了30年,但是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仍然需要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足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
综上所述,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只要是符合国家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只要是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不但可以认定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还可以认定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同时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可以认定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