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为什么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2020-11-02 14:10  浏览:543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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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参保人应在跨省流动就业时同步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01什么是社保关系转移?

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职工及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又进一步明确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规定了跨制度的缴费金额、年限如何转移。由此看,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都涉及到跨地区的社保关系转移。特别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除了制度内跨地区的关系转移接续,还涉及到跨制度的关系转移。

02为什么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根据社保制度,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每个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多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待遇高低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相联系,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因此,参保人在跨省流动就业时,要同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保障退休后享受完整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参加医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也要同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保障参保人员在职和退休后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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