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我市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21-06-24 09:29  浏览:721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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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湖北省相关政策规定,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4.49%,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调待增加的养老金予以一次性补发。

今年的养老金调整,延续了2017年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结合。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每人每月增加37元。

“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调”“长缴多调”的激励机制,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适当倾斜”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关怀照顾,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对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对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据了解,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由于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现在年龄大小、参加工作时间早晚的不同,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每个人增加的金额有所差别。(丁欢)



【来源:黄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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