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从小被父母遗弃的孩子,应不应该给父母养老?
2021-03-17 18:23  浏览:1001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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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德国巴符州奥芬堡市地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案件:

当地的社会救济办公室状告一名55岁的德国女性,要求她为其在养老院生活的84岁老母亲按月支付居住和看护费用。此前,这笔费用的缺口是由社会救济办公室垫付的。

这名女性长期以来一直拒绝支付赡养费,每月768欧元的费用连带利息一起,已经积累到了13038.79欧元。

当地社会救济所的办公室认为:这名女性应该履行赡养义务。

这看起来像是一个普通的“无良子女抛弃年迈父母”案件。

但它的特殊之处在于:这名女性在出生后6周,就被母亲送走,先被寄养在亲戚家,很快又被送进儿童收养所。

那之后,她虽然知道自己的父母姓甚名谁,但一年都不一定能与他们联系上一次,每次联系也几乎只有1小时!

根据母亲的说法,自己当时这样做是迫于无奈。在她出生之前,孩子的父亲因诈骗罪入狱。不得不工作谋生的母亲无法全天候照料婴儿,只好把女儿送走。

而这并不是她唯一的孩子。据养老院看护母亲的护士介绍,这位母亲共生育了一子四女,其中,儿子被人家正式收养,三个女儿被送进儿童收养所。只有最小的女儿得以幸免,而她却因故早逝。

那么,现在五个孩子中,早逝的当然无法早养;

被人收养的已经在法律上与生父母没有关系;

三个女儿都在福利机构长大,有两个都生活得十分艰难。

只有一个女儿,接受了职业培训后,脱颖而出,成为一名媒体设计师,在一家广告公司就任部门经理,生活富足——因此,社会救济办公室才盯上了最有能力付钱的她,要求法院将她母亲的赡养经济责任判给她。

德国《明镜》周刊引用这名女性的自述:“经历过这样的童年之后,单是想想要为了赡养她掏钱,就让我痛苦不已!”

“信任、爱、亲情……这一切我从来没从她那里得到过。我觉得自己是不受欢迎的,不必要存在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甚至会因此自责。”

这名女性聘请的律师表示,其实她的另一个姐妹也拿得出一些赡养金,但能承担的数额要比她少得多,“是的,我的当事人拿得出这笔钱。但这不是钱的问题,是公平性的问题。”

根据德国民法典相关法条,孩子虽然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当父母曾有意对孩子犯下重大过失时,孩子是可以不履行义务的。律师表示,他认为这条法规正适用于他的当事人。

此事在德国社会引起了广泛讨论。

联邦政府的看护事务专员 Ingrid Fischbach就表示,“无论从理性还是感性上我都很难理解,父母在没有遭遇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就把孩子扔出去,孩子长大后竟然还不得不为父母付钱。”



发布人:13af****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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