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作为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子女也是老人年迈生活、精神的保障和依靠。5月27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民一庭钟倩青法官前往位于翠屏区江北流杯池夕阳红老年公寓,上门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解决了生病老人的后顾之忧。
胡某与妻子钟某共生育胡甲、胡乙一儿一女。2021年1月,胡某因休克被送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自负医疗费、护理费共计47259.09元,出院后又因入住夕阳红老年公寓产生护理费4500元。在此期间胡甲作为原告的儿子,并未前往看望、照顾胡某,也未支付任何的医疗费、护理费。原告胡某生病住院,妻子钟某也常年吃药,仅靠夫妻二人的退休工资实难负担高额的医疗费用,由于各种原因,胡某只能到夕阳红老年公寓休养晚年。无奈之下,胡某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儿子胡甲、女儿胡乙告上了法庭,诉请二人履行赡养义务,共同承当此次医疗费用。
受理案件后,鉴于原告胡某的身体原因,法官前往夕阳红养老院了解案情,并通知被告胡甲、胡乙前来看望母亲胡某,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向两被告宣讲了《民法典》关于子女赡养父母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最终约定于5月27日到法庭当庭调解。5月27日上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原告胡某的儿子女儿每人分别向其支付此前住院已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5000元。双方当事人都对法官的调解心服口服,当场握手言和,弥合亲情。
钟倩青法官表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精髓之一,本案中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家庭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要注重情理法相顾交融,才能达成定纷止争的目的。(李晓琴)
编审:雪娇 编辑:方琼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