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扶持养老机构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民规〔2022〕6号)要求,现就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本市依法依规登记且已备案(含《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的养老机构(包括长者照护之家)可以申请享受相关政策。养老机构为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的,不属于申请范围。
二、关于工作人员核酸检测费用保障
(一)保障期限
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保障方式
机构工作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所在区直接予以安排,也可以由机构申请并给予全额保障。
(三)申请与拨付
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并以机构工作人员核酸检测次数为依据测算和汇总补贴资金额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资金拨付,剩余资金待2022年12月31日后按实结算。
三、关于消杀和防疫支出补贴支持
(一)补贴期限
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对机构落实预防性消毒专项行动要求的费用,按照机构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贴。每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不低于1.5元/7个月。
对机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备防护服等方面的费用,按照机构工作人员的人数给予适当补贴。每位人员的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7个月。
(三)申请与拨付
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审核、汇总补贴资金额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资金拨付,剩余资金待2022年12月31日后依据机构购买物资物品的有效票据按实结算。
四、关于发放一次性抗疫补贴
(一)补贴标准
按照机构3月份实行封闭管理时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以500元/床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机构补贴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予以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
(二)申请与拨付
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后向区财政局请款,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实施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执行。
2.关于发放一次性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就业补贴应对疫情稳岗保就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8号)执行。
3.关于实施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政策。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发相关文件,明确操作办法。
4.关于实施政策性融资担保和贷款贴息政策。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融资担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发相关文件,明确实施办法。
5.关于其他政策措施。有关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适用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的纾困措施,可在微信公众号“上海发展改革”的“经济重振”板块进行检索查询,按其指引办理。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养老机构抒困政策的申请审核,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汇总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