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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印发西宁市促进养老服务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政办〔20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健全居家和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0〕30号)精神,结合西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持续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健全完善以“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等服务为主要内容,社会力量为主体、专业化团队为支撑、康复保健为补充、居家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规范的养老服务。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利用具有紧急救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呼叫终端设备,实现老年人健康动态监测机制。制定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

(二)优化社区养老服务。按照“1+7+N”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布局,依托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发展多样化养老服务,不断推进养老服务与“社区治理+社区服务+保健康复+社区托幼”的四融合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加大“爱老幸福食堂”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十五分钟”助餐送餐配餐服务网络。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心理疏导和短期托养服务。到2025年底前,全市通过新建、改造、整合资源的方式,实现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爱老幸福食堂”全覆盖。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或参与老年教育,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

(三)统筹推进农村养老。采取政府扶持、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建设农村老年之家,实现农村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方向。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积极发挥敬老院运营主体辐射作用,拓展服务功能,使其成为区域性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四)健全关爱保障体系。完善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优先解决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及空巢老人等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推进社区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将适老化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因地制宜实施场所无障碍设施改造、消防设施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等。鼓励开展社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

二、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五)强化规划要素保障。编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明确我市未来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逐步调剂解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县区民政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各县区政府参照市价格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市场建安成本价回购,并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支持鼓励有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闲置率高的设施整合成为养老服务机构,五年内继续实行按土地原有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对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加大长期闲置养老服务机构改造力度,达到《老年养护院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改造补贴。

(七)实施供养机构改造提升。“十四五”期间,针对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养护中心、养老示范基地等)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施能力改造提升工程。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对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到2022年底前,全市所有敬老院全部达到一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个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到2020年和2022年底前,有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50%、100%。

三、健全养老服务基本制度

 (八)健全服务评估机制。2020年底前,各县区全面建立并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制度,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开,并作为补贴领取、财政奖补、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

(九)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建立市、县区两级养老服务质量指导中心,搭建全市互联、上下贯通的信息网络平台,负责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运营、项目开展、质量提升和监管等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到2021年基本形成覆盖居家社区机构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持续开展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22年底前养老院全部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十)健全医养结合机制。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机构内设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认定的医养结合床位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2020年底前,各县区要普遍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到2022年,各县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化提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2年和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达到50%、60%以上。

 四、创新养老服务体制机制

(十一)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特困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的收益应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十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各县区不得以登记地不在本地为由,在购买服务、资金支持等方面设置障碍。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在大力发展普惠养老的基础上,鼓励建设一批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科技服务的养老机构,有效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机构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同等享受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十三)推进“互联网+”养老产业发展。加快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养老设备等,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模式,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提高养老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不断拓展西宁市“12349”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养老服务全过程电子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十四)支持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成居家、社区、机构一体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开展驿站式短期托养,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服务。建立“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工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探索互助养老服务。推动兰西城市群养老服务区域联动,加强跨区域交流互访,加强在养老服务人才、资金、项目、标准化等方面的合作。

 五、构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十五)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权责一致、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充实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高监管实效。持续推进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和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

(十六)强化设施安全保障。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而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属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于2020年底前统一提请市政府集中研究处置;属大通县、湟源县及湟中区的问题,由当地民政局于2020年底前提请同级政府研究处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七)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探索按经营性质通过“信用中国青海西宁”系统依法公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经营。

六、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十八)完善扶持措施。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政策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水、电、气、暖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相关部门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九)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完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领域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措施,强化统筹协调,合力推动工作。

(二十)强化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支出结构,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老年助餐等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十一)加强人才培养。推进养老服务人才“3333”工程,多层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到2022年底前,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各类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体系,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名养老护理人员。推动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完善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

(二十二)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各县区要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政策指引,2020年底前,各县区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供需信息。

本《若干措施》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发布人:594f****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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