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社厅发布了吉人社联(2020)123号文件,即《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对于2020年办理退休时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也就是我们以前所说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还是非常大的,由于事关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大家有必要引起高度关注。
按照该文件精神,有两个要点的变化需要注意。一是计算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有变化,过去是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半口径统计的职工平均工资来作为基数的,现在是按照城镇所有单位,即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也就是全口径统计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计算依据;二是统筹层次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过去是按照各地市或是所在县市的统计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现在要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作为计算依据。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政策要求,自今年起,各省市用于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应向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后,由各省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公布。按照往年的惯例,一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在每年8月公布,但是今年由于全部要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备案,所以很多地方都是到了10月以后才公布,像吉林等很多地方,是到12月份才公布。
由于今年各地对于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也就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的时间比较晚,所以对于上半年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补差也就相对滞后,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像四川等地,对于上半年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补差已经正式补发到位。从普遍的情况来看,2020年1月至8月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领取9月份基本养老金时,无需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20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之所以选择在9月份重新核定,是因为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确定时,已经进入社会保险8月份的结算期,部分人员8月份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已经由系统自动生成,为确保重新核定的准确性,从实际出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9月份统一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从吉林省公布的情况来看,对于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是从2020年开始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的计发基数,也就是以全省统一公布的计发基数,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但是今年并不是按照统一的计发基数来计算的。比如吉林省今年的计发基数长春市是最高的,计发基数为83133元,月平均6927.75元,其次是省级机关72193元,月平均为6016元,也就是从长春市办理退休,比在省级机关办理退休同等条件下还要高一些;最低的是在江源县办理退休,计发基数是51624,月平均为4302元,同等条件下,在江源县办理退休养老金每月要比在长春市办理退休少200元以上。
综上所述,吉林省2020年养老金计发基数发布,由于时间是在2020年的12月15日,所以12月份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都涉及到一个养老金的补差问题,也就是说12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都是按照2018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发的,所以在2021年初会按照吉林省公布的计发基数进行重新核定,并补发1到12月的养老金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