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符合这个情况,劳动者“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向用人单位追偿
2021-02-12 16:07  浏览:6403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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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应承担部分的义务。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显然也属于上述情况。由于养老保险关系到劳动者的养老待遇,尤其对于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而言,一般都非常关注养老保险的持续缴纳问题。甚至在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的情况下,此类劳动者也会主动自行先垫付缴纳。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如果为用人单位垫付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那么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该笔费用的依据并非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而是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及侵权责任的规定。但此种追偿权成立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负有相应的养老保险缴纳义务而未履行,且劳动者实施了垫付行为。但是对于以下案例中的情况,则劳动者无法对用人单位实施追偿。

案例:

老刘系某玻璃厂一名老员工,后来玻璃厂因经营不善倒闭了,老刘一直以赋闲在家。由于2020年5月,老刘发现自己即将退休,其开始以灵活结业者的名义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过程中老刘认为,如果玻璃厂不倒闭,那么该笔费用应当由玻璃厂承担,而非老刘承担。但老刘已经无法找到玻璃厂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接此事。于是老刘对玻璃厂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老刘又提起了诉讼。


案例结论及分析:

那么老刘能否要回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呢?回答是否定的。法院经审理查明,玻璃厂已经被法院宣告破产。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的,劳动合同发生终止。即,自玻璃厂被宣告破产之日起,作为老刘用人单位的玻璃厂已经不负有为老刘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老刘自行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系其应当自行承担的费用。


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缴纳养老保险时,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已经发生被宣告破产的情况,则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发生终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缴纳义务已经不存在。

劳动者此时要及时应聘新的用人单位以保障社会保险的接续。当然也可以通过灵活就业的形式先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险。但无论如何,之前被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经不负有承担劳动者该项费用的义务。


发布人:ea61****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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