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总有回溯历史、追寻初心的必要。最近,大家对延迟退休问题讨论得十分热烈,我个人觉得,有必要通过回溯历史的方式,对其进行分析,看看我们当初制定退休政策时的初心所在。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借鉴苏联经验,选择国家保险模式,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这种退休制度带有浓厚的福利性色彩,其宗旨是“最充分满足有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1950年颁布《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是第一部关于退休及养老方面的法规,它规定党政机关及海关、铁路、邮电等公共服务部门领取工资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退休费。
按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 周岁,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 周岁。1953年,该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覆盖到民营企业职工。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一次性发放退休金改为按月发放,按个人工作年限规定了不同的待遇标准,并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 周岁,这一规定被沿用至今。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企业和机关女职员的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周岁,女工人仍为50周岁。
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待遇做了修改,区分退休和离休人员两个群体不同待遇,并在1980年针对干部群体制定在退休待遇上更为优厚的离休制度。1986年,试行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从退休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
退休年限有没有转圜的余地?当然有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凡男子年满50周岁,女子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因工导致丧失工作能力,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从事特殊行业和工种,工人和工作条件与这些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子年满55周岁,女子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1983年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和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1992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担任过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只要身体条件允许,本人自愿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的少数高级专家可延长至65~70周岁;国家需要的杰出高级专家未设退休年龄上限。
综上所述,人民共和国退休制度的初衷在于以人为本,从该视角出发,以人均健康寿命论退休,远比以人均预期寿命论退休合理,也更能体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初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