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69岁的李某于2019年1月入职山东省枣庄市某公司从事环卫工工作。2019年9月,李某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身亡。李某儿子认为母亲去世为工伤,但某公司以李某提供劳务时已经年满69周岁,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由加以拒绝。李某儿子将某公司诉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母亲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入职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李某儿子出示了多项证据,其中包括李某工资卡,证明发放工资的单位是某公司。并通过李某同事等人的证词证明李某工作受某公司安排和管理,上班路线以及出事地点的位置等。
某公司辩称,李某提供劳务时已经69岁,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问体,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李某儿子提供的包括工资发放、证人证词等证据,也只能说明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存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未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法院指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通过李某儿子提交的银行工资流水、询问笔录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应能认定李某与某公司符合存在劳动关系。
决定是否劳动关系的不是年龄,
而是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被告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条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一项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曾解释称,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能将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条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判定,本案中李某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认定某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后某公司又上诉又申请再审,诉求均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