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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了新房却打发母亲住养老院,法院:不允许!
2021-03-02 10:10  浏览:670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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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太今年77岁,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15年老伴去世后,张老太就一直跟着儿子生活。后来,因为新农村改造,张老太和儿子住的房屋要重建,张老太暂时住到女儿家中。

可是谁知,搬出来容易搬回去难,眼看新房子造好了,张老太多次表示要搬回去居住,儿子虽然表面上答应,实际上却一直没有行动。

这让张老太很寒心,新造的房屋自己是产权人之一,怎么就不能回去住呢?去年7月,张老太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儿女为自己提供住处并承担今后医疗费用。

庭审中,张老太儿子答辩称,张老太与儿媳妇相处不融洽,所以希望张老太去养老院生活,他愿意承担费用。另外,张老太一直是他一个人赡养,自己的妹妹从来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妹妹一次性支付赡养费用。

张老太女儿答辩称,自己1994年结婚后就去了夫家,未享有任何财产,父亲去世时,遗产均由其哥哥继承,因此赡养老人的义务应由哥哥独自承担。

张老太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去养老院生活。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别处。本案中,新建房屋属于张老太和儿子家庭共有财产,张老太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因此张老太儿子违背母亲意愿要求其去养老院生活的主张,法院不予准许。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张老太搬回和儿子共有的房屋居住,今后医疗费用由儿子、女儿各半承担。

一审判决后,张老太的儿子提出上诉。嘉兴中院积极引导双方调解化解家事纠纷,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来源: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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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d115****    IP:125.64.5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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