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判例:服刑期间多领的养老金可通过停发方式予以追回#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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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据此,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仍领取养老金,经要求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停发方式,予以追回。
裁判文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闽07行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林建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林安,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子荣,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浦城县。
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履行因支付养老金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号行初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金子荣原为浦城县液化气公司经理,1966年11月参加工作,从1989年的1月开始在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投保养老保险金(从1966年11月到1988年的12月按照政策为视同缴费),2011年4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44年6个月。原告金子荣自退休之日起至2019年5月期间,由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将基本养老金支付至原告金子荣的个人养老金账户。
原告金子荣因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主刑起算日期2013年9月26日,刑满日期2016年9月25日,实际执行刑期3年,其间,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在原告金子荣刑服刑期间,仍根据浦城县液化气公司提供的2014年、2015年《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向原告金子荣基本养老金账户按月支付退休金。2018年11月开始,我省全面开展“死亡冒领、重复领取、在押服刑人员领取养老金”三项指标专项核查工作,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涉嫌违规领取待遇的人员立即暂停支付待遇;对经核实违规领取待遇的,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追回。
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经核查,确认原告金子荣为冒领、多领养老金的服刑人员,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以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543号)第五条规定精神,在2019年4月间电话通知原告到被告单位来处理有关多领养老金一事,因原告在外地,没有及时回来进行处理;5月22日原告金子荣到被告单位来处理多领养老金问题,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浦劳险中心函〔2019〕3号《返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告知函》,并告知其多领养老金,要求返还,双方未能达成处理协议。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从2019年6月份起,停止对原告金子荣养老金账户支付退休养老金。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案原告金子荣2011年4月在浦城退休时,按照当时政策,其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44年6个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系依法成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履职,按时足额发放给原告金子荣退休基本养老金。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及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543号)亦有规定“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时养老金的处理问题。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均只是针对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没有对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因对在押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没有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待其刑满释放后通过停发养老金的方式来进行追讨多领的养老金进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审计问题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87号)、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保险全面开展三项指标专项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67号)、南平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转发省社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暨三项指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等一系列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文件,也仅仅是对“死亡冒领、重复领取、在押服刑人员领取养老金”等三项指标专项核查工作进行查找问题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作为工作目的,并没有授权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对在押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没有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待其刑满释放后通过停发养老金的方式来进行追讨刑满释放人员多领的养老金。
为此,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以“通过停发养老金来进行追讨原告金子荣多领的养老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从2019年6月份起没有按月向原告金子荣养老金账户发放退休养老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纠正。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在本案原告金子荣服刑期间没有停发其基本养老金,不应由原告承担该责任,对原告金子荣不应领取而又实际多领取的2013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服刑期间养老金问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程序依法进行追讨,在此不予评判。
据此,原审判决:一、确认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于2019年6月份起停止对原告金子荣按月发放退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支付给原告金子荣从2019年6月份起的基本养老金。
上诉人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金子荣多领养老金”是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被上诉人金子荣服刑期间,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均未向上诉人报告其服刑情况,该行为属于瞒报、冒领养老金。即: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属于瞒报、冒领养老金。刑满释放后,从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为多领增资养老金。
2、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通过停发养老金来进行追讨金子荣多领的养老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裁判理由错误。上诉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审计问题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87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54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保险全面开展三项指标专项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67号)等文件的规定,于2019年6月开始暂停支付被上诉人的养老待遇,并同时将被上诉人冒领、多领养老金一案移交浦城县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3、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金子荣服刑期间没有停发其养老金,不应由金子荣承担责任的裁判理由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及其所在单位未在被上诉人服刑期间,未向上诉人报告其服刑情况,造成上诉人在金子荣服刑期间没有停发其养老金,该责任应当由瞒报、冒领养老金的单位及人员承担,而不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金子荣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金子荣辩称,1、上诉人作出的返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决定是错误的,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实施多年,有关部门的政策已经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当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2、上诉人通过停发养老金来追讨被上诉人多领养老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从2019年6月起没有按月向金子荣养老金账户发放退休养老金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停发金子荣养老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金子荣属于退休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其于2013年9月26日-2016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金子荣在其服刑期间基本养老金应停止发放。
因上诉人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尚未建立与司法部门信息比对机制,造成上诉人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在被上诉人金子荣服刑期间,仍根据浦城县液化气公司提供的2014年、2015年《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向金子荣基本养老金账户按月支付养老金。2018年11月开始,福建省全面开展“死亡冒领、重复领取、在押服刑人员领取养老金”三项指标专项核查工作后,上诉人经核查,查明被上诉人金子荣在服刑期间仍领取养老金,并要求被上诉人退还服刑期间已经领取的养老金,被上诉人金子荣拒不退还。
被上诉人金子荣行为的性质属于侵占社会保险基金。上诉人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的规定,停止支付被上诉人金子荣的养老金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停止支付被上诉人金子荣的养老金没有法律依据,该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行初8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金子荣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金子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文硕
审 判 员 吴良福
审 判 员 张钰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飙
书 记 员 陈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