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身体残疾的人考驾驶证,帮人低价购买东沙“塞上家园”公租房,帮人找高速公路收费员工作以及其他正式工作为由的王某某。从2019年开始诈骗至今,实施诈骗行为四次,诈骗金额共计132180元。日前,榆阳区人民法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王某某,户籍所在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无业。2009年1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报经榆阳区人民法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捏造自己可以帮身体残疾的被害人刘某某考取驾驶证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180元。
2、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捏造自己可以给被害人白某某低价购买榆林市榆阳区东沙“塞上家园”公租房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白某某2万元。
3、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捏造自己可以给被害人李某某找到高速公路收费员工作为由,在榆阳区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9万元。
4、2020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捏造自己可以给被害人魏某某女儿找到正式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5万元;捏造自己可以给被害人魏某某办理高额养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2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四次,诈骗金额共计132180元。
榆林人民法院经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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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二三里资讯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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