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存在借款关系但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的。然而,提起诉讼时,需要出借人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出借人应积极收集和提交如转账记录、双方对借款的书面确认、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以满足举证责任。此外,被告一方的抗辩和提供的证据也会影响最终的判决。
法规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如果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没有借据,但持有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仍应予以受理。这意味着借贷诉讼不一定需要借条作为条件,但需要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其他证据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如何通过其他证据来满足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法律要求。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实际交付行为可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依据。
案例分析
在【(2012)茶法民一初字第48号】案中,法院考虑到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虽然缺乏借条,但在存在汇款凭证和一定的事实基础时,法院倾向于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通过其他证据来认定借贷关系。而在【(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5号】案中,虽然有转款凭证,但由于未能提供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被法院驳回了诉求。这体现了法院对于证据要求的严格性。
实务分析
从实务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借条,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重要的补充证据可以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书面通信、电子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借款的部分。如果对方对借款事实认可或有第三人作证,这也能极大帮助确立借贷关系。实际上,通过多种证据的综合运用,出借人可以满足法律对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明需求,即便缺少借条这一最有力的证据。
综上所述,借贷关系在没有借条时仍可诉诸法律,但出借人需合理利用其他证据来弥补借条的不足,并积极应对借款人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