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丽就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由小明负责挣钱养家。随着时间推移,小明和小丽的感情越来越淡薄,最终二人决定为这段持续三年的婚姻划上句号,准备协议离婚。但是,小明和小丽遇到一个“头痛”的事情:小明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到底算不算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呢?
小丽认为:基本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因为两项收入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取得,理应属于夫妻共有。
小明认为:基本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第1062条只规定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说,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都登记在自己名下账户,而非小丽名下。
那么,小明名下的基本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此,虽然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第1062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充费。
因此可见,小明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取得基本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丽有权要求小明予以分割。#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