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深圳拟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办法
2021-01-12 21:11  浏览:561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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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推进老有颐养,需谋划“有备而老”。深圳市司法局近日公布了《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提升养老消费支付能力。


据悉,随着早期来深建设者“整批”进入老年行列,深圳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预计202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而从老龄化社会步入深度老龄化仅需10年时间,亟需抓住“窗口期”提前布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提升养老消费支付能力,实现“老有颐养”的关键支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审查。

《办法》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按照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1%按月缴费,其中职工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各缴一半;非在职人员参保的,个人缴交0.1%,由银行按月托收。按深圳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职工个人承担大约5.3元/月;其他人员个人全额缴纳保险费的,折合10.6元/月,约为128元/人/年。

为了不影响营商环境,不增加企业负担,《办法》规定,《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实施之前,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单位缴交部分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办法》同时规定,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二、三档参保人需要个人缴费。


《办法》明确,坚持以“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为主,服务方式包括居家亲情照护、机构上门照护和机构照护三种,参保人可从中择一。使用亲情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同时享受由长护定点机构提供每周一次上门服务,以专业照护带动亲情照护。

《办法》规定,参保人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以照护等级对应的定额标准为基数,根据参保人累计参保年限设定月支付限额,累计参保时间满60个月以上的,月支付限额为定额标准的80%。


发布人:d6db****    IP:120.230.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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